三法中的「所知」與「所識」之研究
──以《阿毘達磨集論》為中心──

葉阿月
第八期

    摘  要

        如眾所知,三法(色蘊、法界、意處)不但代表五蘊,十八界
    、十二處,也包含一切諸法。因此《阿毘達磨集論》(以下略稱
    《集論》)的作者〈無著〉選此「三法」來做《集論》的第一章
    的題名。

        《集論》是瑜伽唯識派的重要論書之一。此論雖然集多種的
    阿毘達磨式的,及唯識式的術語與文意等,但是〈無著〉卻以科
    學的,及有系統的方法來把它分類與組織;尤其以「方廣」
    (vaipulya)的大乘義來解釋其內容。關於有名的術語"`jneya`"(
    所知)與"`vijneya`"(所識),不但出現於阿毘達磨與唯識等諸論
    書,又帶著特殊的意義出現於《集論》的三法品中。因此在此篇
    論文,先比較《集論》與其有關的論書所說的此兩術語的理論,
    然後以《集論》為中心而論述以下五點:(1)《集論》上的三法
    之位置。(2)三法、所知的意義與特質。(3)所知法與所知事之同
    異點。(4)所知法與十三智的關係。(5)所識的意義與特質。以結
    論來說,代表所知法,或所知境的`jneya`,不但包含三法與五
    法,也包含遍計所執性等三性。因為此三法等代表宇宙上的一切
    諸法,並使瑜伽行者應該研究無我的真理及所知的諸法。尤其
    《集論》所主張的"`vijneya`"(所識)的學說與他論不相同,而
    代表識(`vijnana`)色等六境及六根與六識,尤其包含阿賴耶識
    的特質。因此悟徹此義的瑜伽行者,即能捨棄執著「知者」與
    「見者」等為我的我見,而實踐其對國家進展與世界和平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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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阿月,現任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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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菩薩道,以便實現「無我」的理想境界。

    (一)三法在《集論》上的位置

        一般所稱的《阿毘達磨集論》(以下略稱《集論》)的梵文原
    語是Abhidharma-samuccay(AS),但是屬於《大正大藏經》第三
    十一卷中所有的<玄奘>譯本(七卷,pp.663-694)等。(1)其論題
    的名稱是「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就是如眾所知,比梵文本的題
    名多加「大乘」(`mahayana`)的兩字來做其冠詞。由此可推想:
    <玄奘>本所多加的「大乘」的原因是,為了特別表示此《集論》
    不是小乘的阿毘達磨,而是大乘瑜伽行思想的論書。在此《集論
    》中,雖然集多種的阿毘達磨式的,及唯識式的術語與文意等,
    但是此論的著者<無著>(`Asanga` A.D.約310-390)卻以科學的,
    及有系統的方法來把它分類與組織,尤其以「方廣」
    (`vaipulva`)的大乘義來解釋其內容。因此,此《集論》不但
    被認為是大乘瑜伽的論書,甚至被重視為不可缺的其諸重要論書
    中之一。

        所謂瑜伽行,或瑜伽唯識派的論書,當然是以唯識思想為中
    心的論書;所以《集論》的抉擇分中法品第二、說明其包含「方
    廣」的十二分教是三藏(經、律、論),或二藏(聲聞、菩薩)所攝
    的諸法。(2)又更便一步說明三藏所攝的諸法,就是諸心、心所
    法的能力的範圍(`gocara`),或感覺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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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正大藏經》(以下略稱《大正》)第三十一卷中含有兩種玄
      奘譯本,就是除了《大乘阿毗達磨集論》七卷以外,尚有《大
      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十六卷(pp.694中-774上)。前者是<無著>
      菩薩所作的;後者是包含前者及其註釋文所構成的。據玄奘譯
      本所傳,後者是由<安慧>菩薩所糅(大正31,p.694中);但是
      關於註釋部的著者是誰?此問題在現在的佛教學界尚未定論。
      因為有人贊成西藏傳所說的<最勝子>(Jinaputra,
      Rgyal-`bahi`);也有人贊成、中國傳所說的<獅子覺>
      (Buddha-`simha`),但是也有人贊成<安慧>(Sthiramati)為其
      著者,cf.<篠田正成>「Abhidharma-`samuccayabhasyaの成立
      年代」《印度學佛教學研究》(以下略稱印佛研)第18卷第2號
      (pp.878-879),《日本印度學佛教學學會》出版,東京,昭和
      45年3月。<吉元信行>「Nathmal Tatia (ed):
      Abhidharma-samuccaya-`bhasyam`」《佛教學セミナ─》第
      26號pp.87-89,<大谷大學佛教學會>出版,1977年10月。
    2.《集論》(大正,31p.686),《雜集論》(大正31,pp.743中
       -744上)。Pralhad Pradhan: Abhidharma-samuccaya (AS
       [P])(Santiniketan, 1950)PP. 78-79。十二分教是從原始
      佛教以來在諸經論所談論的有名術語,詳細請參考<前田專學>
      :《原始佛教聖典の成立史研究》,第二編,p.188以下一。
      關於「方廣」的同義語「廣破」與「無比」的說明,不但在《
      集論》,又在《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44(大正29,p.595上
       )及《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第25(大正29,p.892上)中也有
      說明過。

                             39頁

    (`alambana`)。(3)尤其說明其心、心所諸法具有所緣
    (`alambana`),行相(`akara`),所依("`asraya`")與相應
    (`samprayoga`)的四種。(4)其中的「所緣」是名、句、文身的
    經典,就是把所有的經典等教法所緣;「行相」是其心、心所法
    所作的行相,就是依蘊等[三法]義所起的言教法都是其心、心所
    法所作的;「所依」是正在聽別人說法時,以別的表識
    (`vijnapti`)為所依止,其意就是先由別人言音,而其次以憶
    念為所依止;在聞後,由隨念常習,以致再其次以習氣為所依止
    。雖然離開憶念(`anusmrti`),但由後來的常習的熏習力強
    (`pascad-abhyasa-bhavana balena`)而似他顯現
    (`pratibhasana`)(5)的緣故;「相應」是由心、心所法互相
    做助伴,而於契經等所緣境界,以蘊等相應義行相理解
    (`sakandhadi-pratisamyuktarthakaraih sampratipattih`)。
    (6)

        由上述而知道其心、心所法的「所緣」與「行相」是與蘊等
    [三法]有密切的關係。<無著>以三法為《集論》的本事分中的第
    一章(品)的題名,可以說,是為了表示其三法的重要性。當然,
    如眾所知,關於其心、心所法的「所緣」還有「遍滿所緣」
    (`vyapyalambana`)等四種,而其「遍滿所緣」可再分為「有分
    別影像所緣」(savikalpa-`pratibimbalambana`)等四種。(7)
    此再細分的四種中的第三「事邊際所緣」
    (vastu-`paryantalambana`),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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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Nathmal Tatia: Abhidharma-samuccaya-`bhasya`(ASbh),
       Patna. India, 1976,p. 97中解釋"`gocara`"就是
       `alambana`。《雜集論》說:「所行者是所緣義」(大正31,
       p. 744下)。
    4. ASbh [P] p. 80, ASbh pp. 97-98《集論》(大正31,
       p.686下)《雜集論》(大正31, p.744下)關於
       `pascad-abhyasa-bhavanabalena`《雜集論》的譯文是「由
       後串習習氣力強」。
    5. 此文中的`pratibhasana`(顯現)表示與`vijnapti`(了別,表
       識)是同義語。因為《瑜伽師地論》(以下略省瑜伽論)卷第51
       (大正30, p.579下)所說的了別器業與了別依業等四種了別
       (`vijnapti`)及《顯揚聖教論》卷第17(大正31,p.565)所說
       的四種了別與《中邊分別論》相品第3偈中所說的artha(外境
       )等四種顯現(`pratibhasa`)相同,請參照拙作:《唯識思想
      の研究》(日本國書刊行會出版,1975) pp.107-109。
    6. 《雜集論》譯為「以蘊等相應義行平等解了故」,就是多添
       兩字「平等」,因為《集論》(大正31, p.686下)的文是「
       於所緣行相平等解了」。但是AS[P]本(p. 80)是"`alambane
       akaraih sampratipattih`",就是梵文中缺「平等」的字,
       如果西藏本也缺,其兩字可認為補句。關於此問題待將來進
       一步研究,因為其兩字的意思是很重要的。
    7. 「遍滿所緣」以外三種是:淨行所緣,善巧所緣與淨惑所緣
       。有分別影像所緣與事邊際所緣以外的二種是無分別影像所
       緣與所作成就所緣。除了《集論》等(大正31, p.686下
       ....)以外,《瑜伽論》等也有此學說,請看下面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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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為「盡所有性」(`yavad-bhavikata`)與「如所有性」
    (`yathavad-bhavikata`)的兩種,尤其說明前者的術語含有蘊、
    界、處[三法]。此學說與《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8)等
    所述的學說有一致之處。由以上幾點的分類等而得知蘊等三法的
    重要位置。

    (二) 三法與所知的意義與特質

        以一般來說,凡是有三種東西(9)(東、或理等)都可以稱為
    三法,雖是如此,《集論》的三法品所論的三法是指蘊、界、處
    的三種範疇,就是五蘊、十八界與十二處。然而《集論》(10)等
    把其中的色蘊,法界與意處正式稱為「三法」。此三法的互相關
    係,當然指五蘊、十八界與十二處的互相關係。就是色蘊包含十
    色界、十色處與法界的一部份;法界包含法處,受蘊、想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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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解深密經》卷第3(大正16, pp.697下-699下), Etienne
        Lamotte: `Samdhinirmocana-sutra` (SNS)(Paris,1935)
        pp. 88, 98-99,《瑜伽論》卷第26(大正30,p.427),
        K. Shukla: `Sravakabhumi` of `Acarya` `Asanga`
        (Sbh[S]), (K. P. Jayaswal Research Institute,
        Patna, 1973) pp. 195-196. Alex Wayman: Analysis of
        the `Sravaka-bhumi` Manuscript (Sbh[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61) pp.86, 110, 113. 《顯揚聖教
        論》卷第5(大正31, p.502中)。關於`yavad-bhavikata`與
        `yathavad-bhavikata`出顯於上述諸經論及《集論》上的分
        類與學說等,請參照拙作:「A Study on the Theories of
        "`yavad-bhavikata`"(盡所有性)and
        "`yathavad-bhavikata`"(如所有性) in the
        Abhidharma-samuccaya」 Proceedings of the
        Thirty-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Human
        Sciences in Asia and North Africa (Tokyo-Kyoto,
        31st August-7th September, 1983) vol. I, pp.
        181-183. Jour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uddhist Studies (JIABS)(Unirvesity of Wisconsin,
        U. S. A. 1984) vol. 7, no. 2, pp. 185-200。
    9. 如善、惡、無記的三種擁有三法與三性的名稱,又過去,現
       在,未來的三種也稱為三法或三世。
    10.AS[P] p.13《集論》卷第1(大正31, p.666中)說:「由此道
       理蘊、界、處三法所攝、謂色蘊、法界、意處」。《雜集論
       》卷第2(大正31, p.702下,又《大毘婆沙論》卷第198(大
       正27, p.987中)說:「答有一界謂法界、一處謂意處、一蘊
       謂色蘊,如是即攝一切法盡」。《俱舍論》卷第1(大正29,
       p.4中)說:「由一色蘊、意處、法界、應知總攝一切法盡」
      。 S.D. Shastri (ed.): `Abhidharmakosa` & `Bhasya` of
       Acharya Vasubandhu with `Sphutartha` Commentary of
       `Acarya Yasomitra` (AK[S]) (Banddha Bharati,
       Varanasi, 1970)在p.54說:『`rupa-skandhena`
       `mana-ayatanena` `dharma-dhatuna` ca `sarvadharmanam`
       `samgraho` `boddhavyah`』《大毘婆沙論》等雖然舉出法界
       等三種,但沒有如《集論》一樣把彼等稱為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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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蘊等的心所法與無表色(`a-vijnapti-rupa`)(11);意處包含六
    識界與意界(就是七心界)。尤其法界又包含八無為法;所以說此
    三法包含一切諸法。

        《集論》的三法品(據漢譯本第1卷-第3卷,大正31,
    pp.663上-672下)的組織,是由二大部份所構成的。其第一部份
    (pp.663上-667上)是對蘊等三法個別地說明其各自的數量、理由
    、取義、特質與建立等(12)事項。此處唯把其中的心,心所的特
    質來做研究的對象。關於五蘊中的受、想、行三蘊是指心所,所
    以識蘊當然是指心。此識蘊的特質是認識作用,一般所說的眼等
    六識是由眼等六根對色等六境做認識作用為其特質。界
    (`dhatu`)有種子的意思;因此《集論》說明眼等六界及眼識等
    六識界,對各自的境有認識作用,同時也能積聚其本身的種子,
    就是有一種所謂阿賴耶識(`alaya vijnana`)的特質。(13)此理
    論可以說在別的阿毘達磨論書中所沒有的特色。

        還有關於識蘊的建立,說明心、意、識是識蘊;換言之識蘊
    是由心、意、識所成立。此心、意、識雖是同義語,但各有其特
    質,因此對「心」說明阿賴耶識的特質,及其同義語的異熟識
    (`vipaka-vijnana`)與阿陀那識(`adana-vijnana`)的特質。其
    次對「意」說明二種意的特質,就是一種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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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集論》與《雜集論》(大正31, pp.666上、666中、702上)
       沒有舉出「無表色」,而唯述「法界一分」,因為無表色是
       屬於法界。《大毘婆沙論》卷第198(大正27, p.987中)所述
       的「色蘊少分」,雖沒有明示無表色,但也有其含意,因為
      《俱舍論》(大正29, p.4上)明示無表色, AK[S],
       pp.50-51, P. Pradhan: Abhidharma-`kosabhasya
       (AK[P])(Patna, 1975) p.11.又《大乘五蘊論》(大正31,
       p.850上)說:「言法處者,謂受想行蘊無表色等及無為」。
       S.B. Shastri: `Pancaskandha-prakarana` of
       Vasubandher (PSP)(Colombo-Ceylon, 1969). p.16 《大
       乘廣五蘊論》(大正31, p.854下)。
    12.《集論》的第二偈說有八種:幾、何因、取、相、建立、次
       第、義、喻。(大正31, p. 663上), AS[P] p. 1也有八種
       : kati, `kasmad`, `upadana`, `vyavasthana`,
       `laksana`, anukrama, artha, `drstanta。數量是對幾
       的解釋,理由是對何因的解釋。但是V. V. Gokhale:「
       Fragments from the Abhidharma-samuccaya of `Asanga`」
       (AS[G])(Royal Asiatic Society, N. S. vol. 23,1947)
       p. 14把第二寫為`kimupadaya`以致有七種而已。關於此
       `kimupadaya`的項目解釋: (1)五蘊是為顯示五種的我事
       (`atmavastu`)。(2)十八界是因為由六根與六境執持過去與
       現在的六識;而六識執持其所依的根與所緣的境。(3)十二處
       是因為由六根與六境而生長其未來的六識,這是《集論》與
      《雜集論》所說的大意。
    13. AS[P] p. 3,《集論》(大正31, p.663中), ASbh p. 2,
      《雜集論》(大正31, p.695下)。

                             42頁
    與我痴等四煩惱相應的染污意,及一種以六識的無間滅識為意。
    (14)後者是等於《俱舍論》等所說明的意根。關於「識」就說明
    一般的眼等六識的特質。雖然心意識個別有各自的特質;但彼等
    以阿賴耶識為根本識。又三法中的識蘊,不但包含七心界(意處
    與六識界),而其所熏的習氣也包含蘊等三法有關的全部習氣。
    由此可見識蘊的重要性。

        三法品的第二部份(pp. 667上-672下)是廣泛地把三法有關
    的宇宙上所有的事理、現象的存在分為六十種,就是從「實體有
    」(dravyamat)與「假有」(`prajnapti`)至「有上」(sottara)
    與「無上」(anuttara)的六十種,而以各相對的方面來觀察其各
    一對,或各一種(`prakara`)的特質與數量,以便排除其對各
    `prakara`所執著的各我見為其目的。其六十種中,「所知」
    (`jneya`)與「所識」(`vijneya`)與「所通達」(`abhijneya`)
    是從阿毘達磨論書以來,常以三個並列地被說明的有名術語。
    (15)但是此處,特別把其前兩術語為研究的對象。

        「所知」(`jneya`)是從`jna`的動詞語根所成的未來受動分
    詞 ;"`jnana`"(知、智)也是從此`jna`的動詞語根派生出來的中
    性名詞。但此兩詞卻有相反的意思與特質。就是前者(`jneya`)
    是被後者(`jnana`)所知的;以致"`jneya`"被譯為「所知」,或
    「應知」;然而在此`jneya`之前,加"vi"的接頭詞所成的
    "`vijneya`",其意雖有同樣的「所知」或「應知」的意思,但
    在阿毘達磨與唯識等諸論書中,卻把它解為,是由`vijnana`(識
    )所認識,或所識別的;以致"`vijneya`"被譯為「所識」(16)。

        於此,與`jnana`相對的"`jneya`",及與"`vijnana`"相對
    的`vijneya`,
    ──────────────
    14. AS[G] p. 19,《集論》(大正31, p.666上), ASbh
        (pp.11-12)。《雜集論》(大正31, pp.701-702上)以八種
        相論證阿賴耶識的存在。《俱舍論》(大正29, p.4上)所說
        的意界是指意根。《攝大乘論》(大正31, pp.133下、158
        中等,又<佐佐木月樵>本,日本佛書刊行會,昭和30年,
        p. 6)。
    15.「一切法處,皆是所知,亦是所識及所通達」,這是有部的
       學說,但枝末宗的學說,即省略其中的所通達,《異部宗輪
       論》(大正49, pp. 16上、17上)國書刊行會本(昭和49年,
       pp. 47, 48, 77),<窺基>:《異部宗輪論述記》,《卍續
      藏經》83, p.228左下。
    16.荻原雲來編:《梵和大辭典》(鈴木學術財團出版,新文豐出
       版社複印),p. 1210《瑜伽論》(16)(大正16, p.362中)說
       :「所識相狀者,謂作意所取,能起於識」,又《俱舍論》
       (16)(大正29, p. 87中);「毘婆沙師作如是說,若境由眼
       識所證名所見,若境由意識所證名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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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兩者雖有對立的關係;但是,無論`jneya`與`vijneya`的任何
    一種都是指所知,或應知的對象(境)或法,所以在漢譯經論中常
    譯為「所知境」。(17)在集論三法品中所出現的`jneya`,大部
    份都指蘊等三法。尤其在決擇分法品中所述的
    "`yavad-bhavikata`"(盡所有性),就是指蘊、界、處(三法),
    而ASbh對它解釋:
          "yavad-bhavikataya(18) dharmanam etavanti
          sarva-dharma-vastuni yaj jneya-vyavasthanam
          tadyatha skandha-dhatu ayatanani`"(由「盡所有性」[
          而顯示],凡是盡於諸法中的一切法事,它即建立所知;[
          其意]就是[指]蘊、界、處[三法])。

        由此可以說《集論》所說的"`jneya`"是暗示蘊等三法的一
    切諸法。換言之,蘊等三法是瑜伽唯識派所應該知道的,故謂「
    所知」。

        但是在三法品的第二部份,當做六十種中的一種
    (`prakara`)所說的`jneya`(所知)是指色(`rupa`),心(citta)
    ,心所有法(`caitasika dharma`),心不相應行
    (citta-viprayukta-`samskara`)與無為(`asamskrta`)的五種;
    就是等於唯識系所主張的五位百法中的五位。(19)在阿毘達磨論
    書中,沒有把此五種稱為「所知」,而稱為「五事」,或「五法
    」;(20)如此色等五種
    ──────────────
    17. AS[G] p. 17, AS[P] p. 7說"....`jneye
        svabhava-visesa-samaropatam upadaya`"(....於所知境增
        益自性及差別故)。《集論》(大正31, p. 664下), ASbh
        p. 17: "....`bahubhih prakaraih
        jneya-pariksaya`...."(....以無量門觀察一切所知境界)
       。《雜集論》(大正31, p. 744下)。
    18. ASbh p. 98《雜集論》(大正31, p. 744下):「盡所有性
        者,謂蘊界處,為顯所知諸法體事,唯有爾所分量邊際,是
        故建立蘊界處三」。AS[P] p. 80不是原文,所以由漢譯「
        盡所如性」譯為"`ksaya-bhavikata`",又Dr. Walpola
        Rahula:「Le Compemdium De La Super-doctrine
        (philosophie)(`Abhidharma-samuccaya`) `D'Asanga`」
        (Paris, 1971)(AS[r]) p. 134譯為"l'etat de
        destruction naturelle",此兩本都把「盡」解為`ksaya`
        (destruction)是錯的,因為漢字的「盡」尚有盡量(as far
        as)的意思。詳細請參考拙作:前揭, IABS vol. 7, no.
        2, pp. 187-188。
    19. AS[P] p. 16所述的"`panca`"(五),《集論》(大正31,
        p.667上)譯為「五種」,又AS[P]繼而說明: "`ya ca
        tatravastha ya ca vyavadanata`"(玄奘譯:「若於此分位
       ,若此清淨」),(大正31, p.667上)。關於其中的
        `avastha`(分位), ASbh p.20解釋:「在色,心,心所的
       分位上假設心不相應行」,此即示「五種」是「五位」、《
       大乘百法明門論》(大正31, p. 855中)也唯述色法等五種,
       但唯識學者都把它稱為「五位」, cf.<深浦正文>:《唯識學
       研究》下卷(日本,永田文昌堂刊, 1954)p. 127。
    20. AK[S] p. 180,《俱舍論》4(大正29, p.18中),《眾事分
       阿毘曇論》1(大正26, p. 627),《品類足論》(大正26,
       p. 692),《阿毘曇五法行經》(大正28, p. 998下)。《五
       事毘婆沙論》(大正28, p. 989下)說:「問若爾何故說有五
       事,答事之與法,義亦無異」。

                            44頁
    擁有「五事」與「五法」的名稱。但是於他方面,相(nimitta)
    、名(`naman`)、分別(vikalpa)、正智(`samyagjnana`)與真如
    (`tathata`)的五種也同樣擁有「五種」與「五法」的名稱。關
    於《中邊分別論》所說的相等五事,<安慧>解釋:一切所知都是
    所攝於此相等五種事中(`pancavidhe vastuni`)。(21)此文中的
    「一切所知」,據《瑜伽論》卷第73與《三無性論》所說的文意
    來看,就是指「一切法」;但據《楞伽經》,就是指「一切佛法
    」。(22)雖然《集論》所說的「所知」是指色、心等五法(事),
    但其「所知」也同樣指一切諸法。因為《集論》的三法品的第一
    部份中,說明其以蘊界處(三法)的相攝關係來攝盡一切諸法;而
    其第二部份中,說明其以色心等五法與蘊等三法的相攝關係來攝
    盡一切法。當然,此學說(23)已在《大毘婆沙論》卷第198中,
    為解釋法界,意處與色蘊的三種與一切法的相攝關係的理由,而
    有如下的說明文:
          「一切法不出五事,謂色、心、心所法,不相應行,無為
          ;色蘊攝色、意處攝心、法處攝餘,是故攝一切法,復次
          一切法不出十八界,於中色蘊攝十色界,意處攝七心界,
          法界攝法處故,攝一切法。復次一切法皆入蘊界處中,此
          三展轉相攝,謂色蘊攝十色界,十色處,法界法處少分;
          意處攝七心界,識蘊;法界攝法處,受想行蘊,色蘊少分
          ,是故此三攝一切法」。

        由上述的說明,而得知《集論》所說的「所知」也是表示「
    一切諸法」。

        總而言之,代表一切諸法的`jneya`(所知),不但是指蘊等的
    三法,又指色心等的五法(事),當然也指相名等五法(事)。因為
    《瑜伽論》卷第72
    ──────────────
    21. 《辯中邊論》 ( 大正 31,p.469 下 ),G.M. Nagao:
        `Madhyanta-vibhaga-bhasya`  (MAVB[N])(Tokyo,1964)
        pp.42-43。 Pandeya: `Madhyanta-vibhaga-sastra
        (MAVS[P])(Patna, 1971) p. 100, 以上諸論書都稱
       `panca-vastuni(五事),但《中邊分別論》(大正31, p.456
       中)說「五種」。 Sthiramati:
      `Madhyanta-vibhaga-tika`(`MAVT`)(Tokyo, 1966) p.131,
      `MAVS[P] p.100。<山口>和譯本:《中邊分別論釋疏》p.209
     。cf.拙作:《唯識思想の研究》pp.118, 119, 576。
    22.《瑜伽論》73(大正30, p. 700上),《三無性論》(大正31
        , p. 868上),《入楞伽經》7(大正16, p. 558上),《大
       乘入楞伽經》(大正16, p. 620下), `Nanjo`:
       `Lankavatara-sutra`(LKS) p. 229。
    23.《集論》(大正31, p.667上、中), AS[P] p. 16,《雜集
       論》(大正31, p.705上),《大毘婆沙論》(大正27, p.987
       中。

                            45頁
    有如下的說明:(24)
          「問:如是五事,幾色、幾心、幾心所有,幾心不相應行
          ,幾無為,答:相通五種;名唯心不相應行;分別、正智
          通心及心所有;真如唯無為」。

        如此說明其兩種的五法(事)的密切關係。當然其兩種類在唯
    識論書中,當做應該所知、所研究的重要理論與事情;所以其兩
    種類的五法(事)也應稱為`jneya`(所知)。

        還有所謂「三法」的名稱,除了指色蘊,法界與意處的三種
    以外,也指遍計所執性(parikalpita-`svabhava`),依他起性
    (paratantra-`svabhava`)與圓成實性
    (`parinispanna-svabhava`)的三性,因為此三性在<菩提流支>
    所譯的《入楞伽經》卷第7中,被譯為三法,(25)換言之,「三
    法」也是指三性的三種。尤其在《攝大乘論》中,此三性被稱為
    「所知相」。(26)雖然在《集論》沒有把三性稱為「所知」;但
    是說明「所知」與「所識」等的六十種(`prakara`)以後,更進
    一步,為說明蘊等三法的差別(prabheda),而舉出三種、四種、
    六種等差別來解釋蘊等三法,其中的三種就是遍計所執性等的三
    性;(27)四種是相、分別、依止與相續;而六種是外門、內門、
    長時、分限、暫時與顯示。於此可以說,蘊等三法既然是「所知
    」(`jneya`),其屬於三法的差別之三性等,當然也是`jneya`(
    所知)。

        《集論》決擇分得品中,又對`jneya`(玄奘譯:新知境)的
    說明舉出迷亂(`bhranti`)與迷亂所依(`bhrantyasraya`)等六種
    ,而《雜集論》對它如下解釋:(28)
    ──────────────
    24.《瑜伽論》(大正30, p.697下)。
    25.《入楞伽經》卷第7(大正16, p.558上)說:「五法、三法相
       ,八種識,二種無我....」。<實叉難陀>譯本:《大乘入楞
       經》卷第5(大正16, p.620下)說「此五種法、三性、八識及
      二無我....」。 Bunyin Nanjio: The `Lanka-vatara-sutra
      (LAS) (Kyoto,1956) p.229, "....`pancadharmah
      etesveva trayah svabhava astau ca vijnanani`...."
    26.漢譯四本對照《攝大乘論》(<佐佐木月樵>本) p.29. <玄奘
       >譯為所知相;<真諦>譯為應知勝相。
    27. ASbh p. 45以外諸本《集論》3,《雜集論》5(大正31,
        pp.672中、717上,及AS[G] p.29)把遍計所執性的性
       (`svabhava`)寫為相(`laksana`),又其餘二性寫為:所分別
       相(vikalpita-`laksana`),法性相(dharma-`laksana`)關於
       四種與六種差別,請參考上述《集論》等(大正31, pp.672
       中-下, 717上-中等)。
    28.《集論》7(大正31, p.692下), AS[P] p.101,《雜集論》
        14(大正31, p.764上) ASbh p.136。

                            46頁
          「(1)迷亂者,謂能取所取執
            (`grahya-grahakabhinivesa`)。

            (2)迷亂所依者,謂聖智所行,唯有行相,虛妄分別為
               體[時](`aryajnana-gocare
               samskara-nimitta-matre
               'bhuta-parikalpatmake`....),由有此故,一切愚
                夫迷亂執轉。

           (3)不迷亂所依者,謂真如(`tathata`),是無分別智
              (nirvikalpa-`jnana`)所依處故。

           (4)迷亂不迷亂者,謂隨順出世智
              (lokottara-`jnananukulah`),所有聞慧等諸善法,
              分別所知境故,隨順無分別智故。

           (5)不迷亂者,謂無分別智(nivikalpa-`jnana`)。

           (6)不迷亂等流(`abhrantinisyanda`)者,謂聖道後所得
              善法(`aryamarga-prsthalabdhah`)。」

        上述六種義也是瑜伽行者所應知(`jneya`)的重要義,其前
    三種義,依據《中邊分別論》的三性定義來看:(1)迷亂是遍計
    所執性;(2)迷亂所依是依他起性;(3)不迷亂所依是圓成實性。
    其後三種可謂是前三種的廣義。於此,可以說具有上述六種義的
    `jneya`也具有三性義。總而言之,`jneya`(所知境)包含分別的
    迷亂與無分別智的不迷亂,乃至聖道後所得的善法(所謂不迷亂
    等流)。其中,迷亂所依是以虛妄分別為本質。這種`jneya`正明
    示心、意、識的重要特質。因為關於虛妄分別的說明,在《集論
    》說明其從根本分別至散亂分別的十種分別,此外又說明從無性
    分別(`abhava`-vikalpa)至隨義名分別
    (`yatharthanama`-vikalpa)的十種分別。據《攝大乘論》的分
    類,後者十種分別是前者分別中的第十散亂分別的細分類。(29)
    雖然其譯語與解釋,在兩論之中互相有不同之處,但重要思想可
    謂有一致。

        於此,主要是以《雜集論》(30)的解釋來探究其前者十種分
    別中的前五種的意義。

        (1)「根本分別者,謂阿賴耶識,是一切分別種子故」。
    ──────────────
    29.<佐佐木月樵>:前揭本pp. 38-39,《攝大乘論》(大正31,
       pp.102中、120上, 139下-140上, 288中-289上)。《大乘
       莊嚴經論》(大正31, p.618上-中)與《佛母般若波羅密圓集
       要義釋論》(大正25, p.901中)也有說明十種的散亂分別。
       尤其般若才是此分別的對治;所以與大般若經有密切關係。
       詳細請參考<宮本正尊>:《中道思想及び其の發展》,第十
       編,「識分別と智分別との關係資料」第二章資料
       pp.608-654。
    30.《雜集論》(大正31, p. 764中以下),及ASbh p.137。請參
       考上述註(29)。

                           47頁

        (2)「相分別者,謂身所居處,所受用識,是所取故,彼復
             如其次第以諸色根、器世界、色等境界為相」
            "`nimitta-vikalpo dehapratistha bhoga-pratibhasa
              vijnaptayah, grahya-nimitta-bhutatvat tah punar
              yathakramam rupin-draya-bhajana-loka- rupadi-
              visaya-laksana drastavyah`"
            (相分別,就是當做身住處與受用顯現的諸表識,因為
            [彼等]是所取相現存的狀態;還有彼等應順次地視為以
            諸色根、器世界的色等境界為特質(相)[nimitta])。

        (3)「相顯現分別者,謂六識身及意,如前所說,所取相而
             顯現故」
            "`nimtta-pratibhasasya vikalpah sad-vijnana-kayah-
              manas ca yathokta-grahya-nimittakaratvat`"

        (4)「相變異分別者,謂如前所說,身等相變異生起」
            "`nimitta-vikara-vikalpo yathokta-dehadi-
              nimittasyanyatha-tvenotpadah`"

        (5)「相顯現變異分別者,謂如前所說,眼識等相顯現,於
             苦樂等位差別生起」(此文中的「苦」一字,梵本沒有
            )。
           "`nimitta-pratibhasa-vikara-vikalpo yathoktasya
             caksur-vijnanadi-nimitta-pratibhasasya sukhady-
             avasthantarenotpadah`"

        以上五種分別之中,第一的分別是指阿賴耶識,第三的分別
    是指六識身與意;其餘的諸分別都是指所取相,即是`vijnapti`
    (表識)。關於第二的分別的譯語,《攝大乘論》的<玄奘>譯本是
    「緣相分別」,而<笈多共行矩>譯本是「所緣相分別」,又對其
    分別的解釋,前本解為「色等識」,而後本解為「色等識體」。
    無論如何,其中的「識」都是`vijnapti`,所以,當然與「所知
    境」的意思相合。關於前述的第一與第三的分別,雖不是所取相
    ,也可被認為「所知境」;因為彼等分別都是屬於虛妄分別
    (`abhutaparikalpa`),(31)
    ──────────────
    31. `abhutaparikalpa grahya-grahaka-viklapah`(虛妄分別是
        所取與能取的分別), MAVB[N] p. 18 `MAVS`[P] p. 9,
       《中邊分別論》相品第一偈長行(大正31, p. 451上)譯為「
        虛妄分別者,謂分別能執所執」,但《辯中邊論》(大正31
        , p. 464中)譯為「虛妄分別有者謂有所取能取分別」,關
        於`vijnapti`等的特質,請參照,拙作:『"`vijnana`"(識
        )與"`vijnapti`"(表識)的研究──以唯識思想為中心──
       』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29期 pp. 60-78。

                             48頁
    而此虛妄分別不但具有所取的`vijnapti`,也具有能取的
    `vijnana`的特質。這種分別都是唯識學者所應知的境識,所以
    把它略稱為`jneya`,或所知境;當然此「境」並不是指識的對
    象(`visaya`,artha),而是為研究與實踐的對象。然而此處尚
    要注意的,就是阿賴耶識,在《集論》中,另稱為`vijneya`(所
    識)。此問題於後述的"`vijneya`"的項目中再說明。

        總而言之,上述的諸分別都是迷亂所依的虛妄分別,它既然
    是與迷亂的境共為「所知境」,當然在此場合的`jneya`包含諸
    種的`vijnapti`與`vijnana`,換言之,色與心,境與識都是
    `jneya`。其實所謂`jneya`的廣義,是比此具有虛妄分別特質的
    `jneya`之意更廣;這是由於`jneya`,不但具有如上述的從迷亂
    至不迷亂等流的六種,還具有如前述的從色心至無為的五種之事
    ,而得知的。

    (三)所知法與所知事之同異點

        如上述,在《集論》中的`jneya`,有譯為「所知」,或有
    加「境」而譯為「所知境」;但它所含的範圍有迷亂等的三性,
    或蘊等的三法,或色心等五種「五位百法」,因此`jneya`可稱
    為「所知法」。所謂諸法者,當然可以從種種的場面來解釋其種
    種的諸法。在《瑜伽論》卷第69,(32)以「由事故」等五種相來
    說明其建立「所知諸法」的差別。然而對其中的第一,即說:
          「云何由事故,謂略說一切,有為無為名所知事」。
    此意與《集論》所說的其包含有為法與無為法的五種(五位百法)
    為所知法的意思相同;於此可見「所知法」與「所知事」是同義
    語。雖是如此,在《瑜伽論》對彼等兩術語解釋其各自的廣義。
    以下舉例《瑜伽論》卷第26所說明的「所知事」(33)供為參考。
          「所知事者,謂或不淨,或慈愍,或緣性緣起,或界差別
          ,或阿波那念,或蘊善巧,或界善巧,或處善巧,或緣起
          善巧,或處非處善巧,或下地□性,上地靜性,或苦諦、
          集諦、滅諦、道諦,是名所知事」。
    ──────────────
    32.《瑜伽論》卷第69(大正30, p.680下)五種相:(1)由事故,
        (2)由品業差別故,(3)由智依處差別故,(4)由智差別故,
        (5)由攝餘智差別故。
    33.《瑜伽論》卷第26(大正30 p.427中) Karunesha Shukla:
        `Sravaka-bhumi of Acarya` (`Sbh`) (Tibetan Sanskrit
        Works Series vol. XIV, Patna, 1973) pp. 193-194。
        其中「阿波那念」是`anapana-smrti`(入出息念)。

                             49頁
    <遁倫>在《瑜伽論記》卷第6中,把上述的所知事的諸項目歸納
    於五停心觀、五善巧、六行觀與四諦的四種類。(34)其中的「五
    停心觀」,就是對前五種,順次地名為不淨觀、慈悲觀、因緣觀
    、界分別觀與數息觀;其次,對蘊善巧等五種而名為「五善巧」
    ,但是其次的「六行觀」,(35)據天台宗所說,是由有漏智斷種
    種修惑時所修的觀法,就是觀□、苦、障、靜、妙與離的六種。
    於此可推想,<遁倫>對《瑜伽論》所說的「下地□性」分為□、
    苦與障的三行觀;而對「上地□性」分為靜、妙與離的三行觀。
    其最後的第四種類「四諦」,當然是其次的苦諦等四種。

        以上所述的「所知事」,在《瑜伽論》卷第26,是當做禪定
    的觀察對象而所列舉的重要修行項目。這是對四種的「遍滿所緣
    境事」中的第一「有分別影像」有關的「所知事同分影像」所說
    明的一部份。尤其對其第三「事邊際性」(《集論》所說的「事
    邊際所緣」)分為「盡所有性」(`yavad-bhavikata`)與「如所有
    性」(`yathavad-bhavikata`),而說明「盡所有性」的範疇有五
    法(包含一切有為事)、十八界與十二處(包含一切諸法)、以及四
    聖諦(一切所知事)。此說明與《集論》所說的「盡所有性」唯包
    含蘊、界、處(三法),而四聖諦是屬於「如所有性」的分類法不
    相同。因此可以說《集論》所說的`jneya`的範圍,其主要點在
    於包含一切諸法,就是所謂心、心所對境的活動關係的蘊等三法
    ,或色心等五法,換言之,三法等的一切諸法就是所知法。與此
    相對的,《瑜伽論》卷第26所述的`jneya`(所知法)的範圍,其
    主要點在於包含一切所知事,就是在禪定中,應為解脫有關的種
    種實踐性的觀法;換言之,把五停心觀等諸觀法稱為「所知事」
    (`jneya`-vastu)。

        關於`jneya`的dharma(法)與vastu(事),雖然兩者有多少相
    異,但是《雜集論》等有如下說明:
          「盡所有性者,謂蘊界處,為顯所知諸法體事,唯有爾所
          分量邊際,是故建立蘊、界、處三」。
    雖然ASbh中所述的"`etavanti sarva-dharma-vastuni`"(36)與
    《雜集論》所譯的「為顯所知諸法體事」的文意有一點不相同,
    但其重點都是把一切的
    ──────────────
    34.《瑜伽論記》卷第6下(大正42, p. 444下)。
    35.<中村之>編:《佛教語大辭典》(東京書籍出版,昭和50年)
       p. 1450上)。
    36.《雜集論》卷第11(大正31, p.744下) ASbh p.98,請參照
       本論文註(18)。

                              50頁
    dharma與vastu視為所知,換言之,凡是盡於蘊等三法,其意就
    是成立所知的諸法。所以兩本對`jneya`的解釋是同一的。於此
    可以說《集論》的`jneya`,雖然沒有像《瑜伽論》那樣分為所
    知事與所知諸法,但因其`jneya`包含蘊等三法,或色心等五法
    的有為法與無為法,所以從如此廣義來看時,彼等所知事與所知
    諸法都包含於其`jneya`之中。

    (四)所知法與十三智的關係

        總而言之,《瑜伽論》卷第69中,曾區別所知諸法與所知事
    ,而對前者,以「由事故」等五種相來建立所知法的差別。其中
    的第一「由事故」,即如上述的所知事;而其第二「由品業差別
    」,即對其事(vastu)再分為五種所知與五事作業,而作詳細的
    說明。(37)下面,就是分類其說明,以便了解其兩者的項目與意
    義:

 ┌─────────┬───────────────────────────┐
 │ 五品所知差別     │        五     品     所     知     作    業          │
 ├─────────┼───────────────────────────┤
 │ (1)假 立 所 知   │世俗智能知假立所知。知假立故,如實了知世俗道理善不善  │
 │                  │法,有罪無罪廣說乃至緣生法等,一分應遠離,一分應修習。│
 │(或有假立故名所   │又能了知世俗言說遊行世間,隨因隨緣而起眾行,          │
 │ 知            )  │                                                      │
 ├─────────┼───────────────────────────┤
 │ (2)勝 義 所 知   │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能知勝義所知。知勝  │
 │                  │                                                      │
 │(或有勝義故名勝   │義故,能證見修所斷,法斷。                            │
 │ 義所知        )  │                                                      │
 ├─────────┼───────────────────────────┤
 │ (3)所作究竟所知  │盡智、無生智能知所作究竟所知。知所作究竟故,心得決定  │
 │                  │                                                      │
 │ (或有所作究竟故  │無有疑惑,於自斷中,離增上慢。                        │
 │  名所知        ) │                                                      │
 ├─────────┼───────────────────────────┤
 │(4)他心淨不淨行所 │他心智能知他心淨不淨行所知,由知此故,如實知他所有意  │
 │   知             │                                                      │
 │ (或有他心淨不淨  │樂界及隨眠。                                          │
 │  行故名所知    ) │                                                      │
 ├─────────┼───────────────────────────┤
 │(5)一切種別所知   │十力智能知一切種別所知,由知此故,能正於他,起一切種  │
 │                  │教誡教授,能斷一切有情疑惑,能善安置一切有情於善趣果  │
 │ (或有一切種別故  │及解脫中,有大勢力能作一切有情利益及安樂事。          │
 │  名所知        ) │                                                      │
 └─────────┴───────────────────────────┘

        如上述,假立所知等五種所知是由世俗智等十一種智順次地
    所知的,並且由其所知而能遠離諸不善法的修行,而漸次進到自
    利利地,甚至達成其所
    ──────────────
    37.《瑜伽論》69 (大正30, pp. 680下-681上)。

                             51頁

    謂救渡眾生的大乘菩薩的作業。如此五種所知差別與五種所知作
    業即能包含一切所知諸法。

        無論如何,世俗智等十一種智對彼等的所知諸法擔任重要的
    任務,所以於其次第三項目,設「由智依處差別故」,而於第四
    項目,設「由智差別故」說明其智的依處與種類。就是於前者,
    把世俗智等十一種智略稱為五種智;因為其十一種智是能知五種
    所知的智,所以取用其五種所知的名稱來做其五種智的形容冠詞
    。如能知「勝義所知」的法智等六智稱為「勝義智」,而能知「
    所作究竟所知」的盡智與無生智稱為「所作究竟智」。以上八智
    與前面的世俗智,及其後面的他心智共為十智,此十智是從部派
    佛教以來就有名的,但是關於其前後的順序沒有一致,《品類足
    論》(38)卷第一所列舉的順序是「法智、類智、他心智、世俗智
    、苦智、集智、滅智、道智、盡智、無生智」。雖然《俱舍論》
    (39)卷第26所列舉的順序與前述《瑜伽論》相同;但是在《瑜伽
    論》卷第81(40)所列舉的順序是:「苦智、集智、滅智、道智、
    法智、種類智、他心智、世俗智、盡智、無生智」。如此,不但
    早期的一切有部的論書中所排的順序與《瑜伽論》不相同,甚至
    《瑜伽論》自己,其前後卷數中所出現的排法也有不相同。

        無論如何,以上十智在《瑜伽論》卷69,略稱為世俗智,勝
    義智,所作究竟智及他心智的四種智,但其最後第五智(一切種
    智,十力智)可能是指能知如來的十力(41)所知的智。尤其是把
    此五種智分為自利行與他利行兩方面的智;就是前三智當做自利
    行的依處,而其後兩智當做他利行的依處。

        然而關於後者「由智差別故」的項目,卻是由世間及出世間
    方面的作用來解釋其十一種智的無漏性的不相同點。其大意即如
    下:
        (1) 關於<世俗智>:其智無論善、不善、無記、有漏、無漏
            都屬於世間方
    ──────────────
    38.《品類足論》1(大正26, p.693下)。
    39.《俱舍論》26(大正29, p.134下)。
    40.《瑜伽論》81(大正30, p.751中)。
    41.如來的十力(`dasa tathagata-balani`)是佛十八不共法之一
       科,此十力又名十神力,或十種智力,就是處非處智力等十
       種,詳細請參考,<望月>:《佛教大辭典》pp. 2402中-2403
       , 3546下。但是沒有十力智的名稱,又遁倫:《瑜伽論記》
       卷第18(大正42, p.729上)也沒有提起此十力智。然而在<窺
       基>:《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6(大正45, p.353中)有說明
       十力智。

                             52頁
            面的智。此處的無漏,雖然已斷一切煩惱的無學身中可
            得的;但此無漏與其餘的善等都是屬於世俗智。

        (2) 關於勝義智:法智與類智等六智唯是無漏;所以屬於出
            世間方面的智。

        (3) 關於所作究竟智:其盡智與無生智是於唯無漏中所生的
            ;但此無漏有兩種:
            A)對盡與無生不分別(就是沒有分別我已得諸漏永盡,
              我未來苦不得當生),這種無漏是屬於出世間。

            B)對盡與無生有分別,這種無漏是屬於世出世間的世俗
              智。

        (4) 關於他心淨不淨行智:其他心智是屬於世間的有漏與無
            漏兩種,就是:
            A)在異生及有學相續中所有的是有漏。

            B)在無學相續中所有的是無漏。此無漏是他心智顯現的
              所行境,所以不與一切煩惱相應。

        (5) 關於一切種智:其十力智也是無漏世間智所攝,因為在
            如來相續中,是未曾得而唯無漏性的,但由此,一切種
            智皆帶戲論而現行,所以屬於世間智。

        關於前述的所知諸法的五種相中的第五「由攝餘智差別故」
    的項目,雖然列舉神通智、解脫門智、無礙解智、無諍智、願智
    、力、無畏、念住,一切種不共佛法等諸智,但又說明此諸智都
    是屬於前述五種智(或十一種智),所以敘述其五種智與此神通智
    等的關係如下:



               ┌
               │<五神通>(神足通、天眼通、天耳通、他心通、宿命
               │通)都是世俗智所攝。其中關於諸異生與諸有學的相
   [六]神 通 智│續中的諸智是屬於有漏。
               │<第六神通>(漏盡通)是所作究竟智(盡智與無生智)
               │所攝。
               └


               ┌
               │<空解脫門智>是勝義智(法智、類智等六智)與所作
               │究竟智 (出世間盡智、無生智)所攝。
[三]解 脫 門 智│<無願解脫門智>是法智、類智、苦智、集智、盡智、
               │無生智所攝。
               │<無相解脫門智>是法智、類智、滅智、盡智、無生智
               │所攝。
               └
                             53頁

        [四]無礙解智、無諍智、願智、[十]力、[四]無畏、[三]念
    住,一切種不共佛法智等,雖然屬於無漏,但是全部都為世俗智
    所攝。

        總而言之,《瑜伽論》所述的所知諸法的差別,雖有五種相
    的建立,但彼等都可要略於第一、第二兩種相中;就是包含有為
    與無為的所知事。而且,此事再由世俗智等的五種智的特質與作
    業如何而區別有漏、無漏、世間、出世間智的五種作業所成的所
    知諸法。在《集論》中也有敘述色心等五法的`jneya`以後,又
    說明其由十三種智的所行(所緣境界)所構成的所知法
    (`jneya-dharma`)。雖然此十三種智在ASbh記為十三種識
    (`vijnana`)(42),但表示其意思與十三種智相同。所以對其信
    解智等十三種智再如下順次地分配為聞所生智等十三種智。(43)

        (1)信解智所行(`adhimukti-jnana-gocara`)→聞所生智
    (`srutamaya-jnana`)

        (2)道理智所行(`yukti-jnana-gocara`)→思所生智
    (`cintamaya-jnana`)

        (3)不散智所行(`avisara-jnana-gocara`)→世間修所生智
    (`laukika-bhavana-maya-jnana`)

        (4)內證智所行(`pratyatma-jnana-gocara`)→勝義智
    (`paramartha-jnana`)

        (5)他性智所行(`paratma-jnana-gocara`)→他心智
    (`para-citta-jnana`)

        (6)下智所行(`adhara-jnana-gocara`)→法智
    (`dharma-jnana`)

        (7)上智所行(`urdhva-jnana-gocara`)→種類智
    (`anvaya-jnana`)

        (8)壓患智所行(`vidusana-jnana-gocara`)→苦智
    (`duhkha-jnana`)

        (9)不起智所行(`asamutthana-jnana-gocara`)→集智
    (`samudaya-jnana`)

       (10)無生智所行(`anutpada-jnana-gocara`)→滅智
    (`nirodha-jnana`)

       (11)智智所行(`jnana-jnana-gocara`)→道智
    (`margo-jnana`)
    ──────────────
    42. ASbh p. 20 "`punas-trayodasa-vidhasya vijnanasya yo
        visayah taj-jneyam anena pradarsitam`"(還有,凡是十
        三種識的對象,由此而顯示它是所知)《雜集論》3,(大正
        31, p.705中)說:「當知此中以十三種智所緣境界,顯示
        所知義」。
    43. AS[P] p. 16,AS[G] d. 19,把第6下智名為
        "`avara-jnana-gocara`"。ASbh p. 20,《雜集論》3(大正
        31,p.705中)。

                             54頁

       (12)究竟智所行(`nistha-jnana-gocara`)→盡無生智
    (`ksayanutpada-jnana`)

       (13)大義智所行(`mahartha-jnana-gocara`)→大乘智
    (`mahayana-jnana`)

        關於以上兩種十三種智的相配中,對其名稱有問題的《雜集
    論》即如下解釋:
          「他心智名他性智,謂緣他心為境故,法智名下智者,謂
          於諸諦最初生故,種類智名上智者,謂從法智後所生故,
          ........緣智故名智智........緣大義故名大義智,自利
          利他名為大義」(大正31, p.705中)

        無論如何,關於`jnana`(智)的研究,在阿毘達磨論書中已
    經有很煩雜而嚴密地討論過的。(44)以上十三種智,可謂從十智
    擴大的。此外,《顯揚聖教論》卷第17也有敘述現觀差別等的十
    八智(45)如下:

┌────────┬────────┬────────┬────────┐
│聞所生智現觀    │思所生智現觀    │修所生智現觀    │順抉擇分智現觀  │
│見道現觀        │修道現觀        │究竟道現觀      │不善清淨世俗智現│
│                │                │                │觀              │
│善清淨世俗智現觀│勝義智現觀      │不善清淨行有分別│善清淨行有分別智│
│                │                │智現觀          │現觀            │
│善清淨行無分別智│成所作前行智現觀│成所作智現觀    │成所作後行智現觀│
│現觀            │                │                │                │
│聲聞等智現觀    │菩薩等智現觀    │                │                │
└────────┴────────┴────────┴────────┘

        其中最初三慧智與《雜集論》所述的十三種智中的前三智相
    同。<窺基>在《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6中,對《瑜伽論》卷第
    69所列的十智,也把其世俗智認為三慧所攝。(46)當然,依據《
    瑜伽論》,此三慧智是有漏、無漏的世俗智,而從法智到道智等
    六智是能知勝義所知,所以稱為勝義智,因為彼等智是唯無漏的
    出世間的。還有把大乘智認為大義智是因以十力智等作自利利他
    的無漏世俗智。<窺基>對此再解釋:(47)雖然十力智可通自利與
    利他,但十力智
    ──────────────
    44.望月信亨:《佛教大辭典》pp. 3546-3548。
    45.《顯揚聖教論》(17)(大正31, pp.562-563上)。
    46.《大乘法苑義林章》6(大正45, p.353中)。
    47.《雜集論述記》6《卍續藏經74, p.390右)對於此十三智的
       解釋:<窺基>參照《瑜伽論》等諸論而做比較,以致分為「
       顯增減」等五分來說明十三智,尤其如下面說明智與識的關
       係「然此諸智依識辯智,緣真者,總名如理智,緣俗者,總
       名如量智」。

                             55頁
    是唯利他行,此與盡智及無生智的二種智和合時,才能為究竟智
    。由以上的種種說明而知道;所知法是比所謂有為的心、意、識
    ,及無為的真如等的所知事更有廣義,而當做其對自利,利他行
    的世俗智與勝義智等的對象。

        雖然《集論》所述的`jneya`省略dharma(法)與vastu(事)的
    附屬語,但是其意義是廣泛地包含dharma與vastu,就是所謂
    sarva-dharma-vastu的`jneya`,此術語,當然表示有包含蘊等
    三法,及色心等五法。還有關於彼等的染淨性,說明無為法是清
    淨性,但其他的有為法,卻有染淨的共通性。為了理解其文意,
    於下面先把《集論》的文分為六段:
          「(1)若依(48)是處雜染、清淨,
            (2)若所雜染及所清淨,
            (3)若能雜染及能清淨,
            (4)若於此分位,
            (5)若此清淨性,
            (6)一切皆是所知。」
          (`yatra samkleso vyavadanam va yat samklisyate
            vyavada-yate va yasca samklesayati vyavadayati
            va ya ca tatrava-stha ya ca vyavadanata
            tadasrayena sarvam jneyam`)

        上面引用文中的前五段表示染淨的五位法。因此,對《雜集
    論》的解釋文,也如下面,分為六段:

          ((1)處者,謂色法,(2)所染淨者,謂心法,(3)能染淨
             者,謂貪等、信等心所有法,(4)分位者,謂於色心及
             心法分位假立心不相應行,(5)清淨者,謂清淨無為法
             ,(6)非一切,所以者何,唯法界及擇滅是清淨性故。
             」

        ASbh的梵文比上述《雜集論》的文簡略(1)、(2)、(6)等三
    段文;(49)但是依據其餘文意來探究其所省略的心法的特質,可
    以推測其心法是不淨不染的法。因為心法是被能淨的信等善心所
    所淨,另一方面,被能染的貪等煩惱所染。

        關於染污與清淨的問題,在三法品中,正式當做六十種
    (`prakara`)中的兩種來說明。(50)其大意是:染污法指不善與
    有覆無記(`nivrtavyakrta`)
    ──────────────
    48.《雜集論》3(大正31, p.705上)此文中的「依」出於《集論
        》2(大正31, p.667中)是「處」AS[P] p.16 yatra當然可
       以譯為「於是處」。
    49. ASbh p.20《雜集論》3(大正31, p.705上-中)。
    50.《集論》(大正31, pp. 668下-669上) AS[G] p. 22《雜集
       論》(大正31, p.708中) ASbh p. 26。

                             56頁

    法。其中有覆無記是與遍行意相應的煩惱等,以及屬於色,無色
    的諸煩惱。又諸蘊,十果(據《雜集論》所說:七識界、色、聲
    、法界),四處(色、聲、意、法處)的一分也是染污法。與此相
    對,不染污法指善與無覆無記法。這是除了上述十界以外八界(
    眼、耳、鼻、舌、身、香、味、觸)及四處以外的八處(眼等五處
   , 及香、味、觸),及諸蘊與餘界處(眼等十界,色等四處)的一
   分都是不染污法。由此可知,法界、法處、意界、意處都是染淨
   法。然而上述「所知」的項目,《雜集論》曾說:「非一切,所
   以者何,唯法界及擇滅是清淨性故。」據此文意,即知法界唯限
   定清淨性;但是此文意與前述文意不符合。因為不善心所法也含
   在法界中,以致法界是染淨性的。此事由說明「界建立」(51)的
    項目中,曾主張法界所含的無為法有善法真如與不善法真如等八
    種而得了解。

        舉要而說,善法與不善法都平等地為真如,就是如《雜集論
    》所主張:「雖復有時說有雜染(`samklista`),當知但是客塵
    (`agantuka`)煩惱之所染污,....以諸法法性(`sarvadharmanam
    dharmata`),自性清淨(`prakrti-prabhasvara`)故」。(52)其
    意明示自性本來清淨,但在現象界上,當有客塵煩惱出現而染污
    ,所以心法,及包含諸心所法的法界也不能免無染淨的兩方面。
    雖是如此,在究極位,如實地體會此諸所知法的特質時,即能捨
    掉其執著知者(`janaka`)與見者(`pasyaka`)為我的我見等的諸
    煩惱;於是即能由大乘智而能達成其實踐自利與利他的大義智的
    所行境界(`jnana-gocara`)。

    (五)所識的意義與特質

        《集論》與《阿毘達磨品類足論》(53)一樣,在「所知」以
    後繼述「所識」與「所達」的兩術語。但在《異部宗輪論》中,
    (54)當做枝末宗異義的部份,就有
    ──────────────
    51.《集論》1(大正31, p.666上) AS[P] p. 12。
    52.《雜集論》2(大正31, p.702中) ASbh p. 14(12)漢譯多增
       「煩惱」為客塵的補助語。
    53.《品類足論》6舉列「有所知法」以及「非心俱滅法」等約
        163法(大正26, pp.711中-712上),寺本婉雅,平松友嗣共
       編譯註:《藏漢和三譯對校異部宗輪論》(日本,國書刊行會
       ,昭和49年) pp. 47-48中,當做一切有部的根本教義的部份
       ,也有說:「一切法處,皆是所知,亦是所識及所通達」。(
       大正49, p. 16上)。
    54.《異部宗輪論》(大正49, p. 17上),前揭,寺本:《異部
       宗輪論》 p. 77。

                             57頁
    省略「所達」的術語。《瑜伽論》卷第66也有省略此語;但用「
    所緣」的術語補其缺。尤其《瑜伽論》卷第65,唯解釋其「所緣
    」的術語,而省略「所知」與「所識」兩術語與其意。(55)然而
    在《瑜伽論》卷第69中,(56)沒有把「所識」當做「所知」的並
    列術語,而把它單獨地如下說明:
          「一切法皆是所識,諸識能識,由五種相,諸識差別,如
            其所應建立所識。何等為五,一、依緣差別故,二、欣
            慼差別故,三、勝劣差別故,四、心所差別故,五、障
            治生差別故,六、何依緣差別,謂由所依所緣差別,建
            立眼等六識差別,眼識了別諸色境界,餘識各各了自境
            界,意識了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以為境界....」。

        舉要而說,其「所識」的五種相中的第一「依緣差別」的項
    目,是說明以眼等的所依與色等所緣的差別來建立眼識等的六識
    的差別。換言之,就是說明色等六境的所識與眼等六識的能識的
    關係。尤其在其說明文中的「意識了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以為境
    界」,此文意與《俱舍論》卷第3所說的「一切唯是意識所識」
    的文意相同。(57)在《品類足論》卷第6,雖略述「一切法是識
    所識」,但同論卷第1中,卻有述「諸色二識所識,謂眼識及意
    識....諸觸及四大種二識所識,謂身識及意識....」。(58)於此
    可以略說上述諸論的共同點是:諸識為能識,而諸色境為所識。

        在《集論》主張「一切皆是所識」,而對其理由敘述從「無
    分別故」至「微細差別故」等八種。關於其中的前六種,《雜集
    論》中有如下的說明:
         「(1)無分別者,謂五識身
           (2)有分別者,謂意識身
           (3)因者,謂阿賴耶識
           (4)轉者,謂所餘識
           (5)相者,謂根及義
           (6)相所生者,謂根義所生(59)諸識」

        上列六種之中,前四種是指阿賴耶識(`alaya-vijnana`)等
    的諸識;就
    ──────────────
    55.《瑜伽論》66(大正30, p.668中),同書65(大正30, p.662
       下),<窺基>在他的《雜集論述記》6(卍續藏74, p.386左)
       ,引《瑜伽論》65的文中有加「所知」與「所識」於「所緣
       」之前。
    56.瑜伽論69(大正30, pp.683下-684中)又說:「如是五界,六
       識中二識所識,餘十三界,一切唯是意識所緣」。
    57.《俱舍論》3(大正29, p.13上)。
    58.《品類足論》1, 6, (大正26, pp.692下-693上, 713下)
       。
    59.《集論》2,(大正31, p. 667中) AS[G] p. 19, AS[P]
        p. 17,《雜集論》3(大正31, p.705中) ASbh p.21,梵文
       本沒有「根義所生」的梵文。

                             58頁
    是阿賴耶識等諸識是當做所識(`vijneya`)來說明的。但是前述
    《瑜伽論》所主張的所識是色等六境,而能識是六識。於此可見
    兩論所用的能,所的範圍有不相同之處。雖是如此,關於《瑜伽
    論》所說的「依緣差別」的意思來看,兩論卻有相同之點。因為
    上列的《集論》所述的六種之中,(4)、(5)、(6),主要是表示
    根、境、識的互相關係。其中的境,當然是指所識。於此可見所
    識的範圍有廣狹的區別;而《集論》所主張的所識(`vijneya`)
    是,以廣義來包含境、根、識皆為所識的。因此指阿賴耶識等諸
    能識為所識才是《集論》的特色。雖然《瑜伽論》把諸識稱為能
    識,但是如前述,主張「一切法皆是所識」,而其「諸識能識」
    等的解釋都是屬於所識的範圍。因此可以說兩論的重要點是同一
    的。

        關於《瑜伽論》所說的五種相中,其第二「所慼差別」是指
    其與苦、樂等感受相應的識;第三「勝劣差別」是指其與善、惡
    等諸法相應的識;第四「心所差別」是指心所法。雖然,《集論
    》中省略此三種,但是置重點於區別阿賴耶識是前六識的因
    (hetu),而前六識中包含無分別的前五識與有分別的意識。如此
    說明其諸識的各異的特質,可認為《集論》是比《瑜伽論》更有
    進展的「所識」說。又關於其餘二項目,就是《集論》所說的第
    七「能治、所治故」的項目,及《瑜伽論》所說的第五「障治差
    別故」的項目,雖然兩論的說明文有多少相異,但其重要思想卻
    有一致。然而《集論》把「微細差別故」,特別放在最後第八的
    項目,以表示其所含的深意是在前述《瑜伽論》中所看不到的;
    因為《雜集論》,對此項目,以「七種難識了別差別故」的有關
    的意義做詳細說明。<窺基>對前述「所識」的前七種項目全無註
    釋,但對此第八「微細差別故」,特別如下的說明:
          「所識中七種難識中不可知了別,器了別中,法亦應有有
            執受,舉外顯內,舉廣小亦應有,第八行相不可知了別
            ,今明所了能了行相,即第二門了然,七難識各破小乘
            一一如理思。」(60)

        其要點,可謂若知第八阿賴耶識的行相,就能知道七種難識
    ,同時也可以由此各別地打破小乘思想。雖然《雜集論》沒有如
    此的說明,而<窺基>也沒有對它做詳細的說明:但是此《雜集論
    》所列舉的從「不可知了別,器了別」
    ──────────────
    60.《雜集論述記》6(卍續藏74, p.391左)。

                             59頁
    (`bhajana-vijnapti`)至「解脫了別」(`mukta-vijnapti`)的七
    種難識了別(`sapta-vidha-dur-vijnana-vijnapti`)的說明來看
    , (61)可認為其意也含在其中。因為其七種都是關於阿賴耶識
    與諸識的流轉緣起與還滅緣起有關的不容易知道的`vijnapti`(
    表識,了別)之說明。此說明可以打破其當時不信有阿賴耶識緣
    起說的小乘思想。於此應特別注意的,就是其七種的各一種都有
    `vijnapti`。雖然此`vijnapti`與`vijnana`不相同,但它卻譯
    為「了別」、「記識」、「表識」、「表色」與「表業」等譯語
    ,以示此`vijnapti`即具有「識」(`vijnana`)的活動所表面化
    的了別等特質。一般來說,`vijnana`(識)是視為能識;而
    `visaya`,或artha(境)就是視為「所識」(`vijneya`)。然而此
    `vijnapti`卻具有其兩者有關的重要特質;而於此當做「所識」
    (`vijneya`)的重要項目所說明的。總而言之,《雜集論》所說
    的七種難識了別,可以說,是總合《瑜伽論》卷第51所說的證明
    (A)阿賴耶識存在的八種相,及(B)建立阿賴耶識流轉的四種相與
    建立其還滅的一種相。(62)因此,於下面把兩論的學說做一比較
    表供為參考。

┌──────────────────┬──────────────────┐
│        雜        集       論       │      瑜        伽        論        │
├──────────────────┼──────────────────┤
│(1)<不可知了別,器了別>:一切時無分 │B) (1)<所緣轉相>:了別內執受,了別  │
│  別相故(`asamvidita-vijnaptih      │     外無分別器相.....阿賴耶識緣境  │
│  bhajana-vijnaptih, sarvakalam    │     世聰慧者亦難了故。             │
│  aparicchinnakaratvat`)            │                                    │
├──────────────────┼──────────────────┤
│(2)<種種行相了別>:一法一行有種種   │B) (2)<相應轉相>:....遍行心所相應  │
│  相,此難建立是故微細(`citrakara-  │     故,異熟一類相應故,極微細相   │
│  vijnaptir ekasyaneka akaro        │     應故,恒常一類緣境而轉相應故, │
│  vicitras ceti durvyavasthapanad   │     不苦不樂相應故,一向無記相應   │
│  asyah suksmatvam`)                │     故。                           │
├──────────────────┼──────────────────┤
│(3)<俱有了別>:一時間諸識俱起....   │B) (4)<識等俱轉轉相>:              │
│   (`sahabhava-vijnaptir,          │A) (5)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  │
│   ekakalotpannani vijnanani`....)  │      理....略說有四種業....        │
└──────────────────┴──────────────────┘
    ──────────────
    61.《雜集論》3(大正31, p.705中-下) ASbh p. 21。
    62.《雜集論》3,同上, ASbh 同上,《瑜伽論》51(大正30,
        pp.579-587中),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第6卷
        pp.545-551。
                             60頁

┌───────────────────┬──────────────────┐
│(4)<能治、所治速疾迴轉了別>:具縛者, │B) (5)<雜染轉故,及彼還滅故>:阿賴  │
│  云何有貪等心須臾轉變起離貪心        │     耶識是一切雜染根本.....當知轉  │
│  (`vipaksa-pratipaksalaghu-pariv-    │     依,由相違故,能永對治阿賴耶   │
│  rtti-vijnaptih, katham ragadi-     │     識。                           │
│  samasta-bandhanam cittam            │                                    │
│  tan-muhureva sakrd-nita-            │                                    │
│  ragadikam bhavati`)                 │                                    │
├───────────────────┼──────────────────┤
│(5)<習氣了別>:諸業現行熏習於心,云   │A) (4)<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不應   │
│  何非離心外別有習氣,亦非即心,又    │     道理>:                        │
│  與果時次第而轉(`vasana-vijnaptih,  │B) (3)<互為緣性轉相>:阿賴耶識與諸  │
│  katham karmabhih samudacara-        │     轉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故,   │
│  dbhih cittam vasyate, na ca        │     二為彼所依故,為種子者,謂所   │
│  tasmad anya sa vasana,napi         │     有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一切皆   │
│  tanmatram eva, phala-danam ca      │     用阿賴耶識為種子故....         │
│  pratikramena vrttilabha`)           │                                    │
├───────────────────┼──────────────────┤
│(6)<相續了別>:無量種感自身,業熏習   │A) (1)若無阿賴耶識,依止執受不應道  │
│  在識.....餘熏習轉於異趣令生相續     │      理....                        │
│  (`pratisamdhi-vijnaptih, katham-   │      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  │
│  aneka-prakaratmabhava-nirvar-       │        現在世眾緣為因.....         │
│  taka-karma-paribhavitam sad-        │                                    │
│  vijnanam....anyatarakarma-          │                                    │
│  vasanam anyatarasyam gatau          │                                    │
│  pratisamdhi-badhnati`)              │                                    │
├───────────────────┼──────────────────┤
│(7)<解脫了別>:阿羅漢心證得第一無戲   │  B) (5)<阿賴耶識還滅相>:..修善法,│
│  論法性,超越生死....(`mukti-vijna-  │     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作意方   │
│  ptih, katham arhatas cittam        │     便住心,能入最初聖諦現觀....   │
│  paramam nisprapancam                │     由緣真如境智修習,多修習故,   │
│  dharmata praptam samsaro....        │     而得轉依.....轉依是煩惱不轉    │
│  samatikrantam`....)                 │     因,聖道轉因。                 │
└───────────────────┴──────────────────┘

        關於上述《瑜伽論》所說的阿賴耶識存在的八種論證是很有
    名的。(63)不但
    ──────────────
    63.《瑜伽論》51(同上)《決定藏論》上(大正30,pp.1018下
        -1019上),《顯揚聖教論》17(大正31, p.565上-下)《雜
        集論》2(大正31, pp.701中-702上), ASbh pp. 11~13,
        詳細請參照宇井:《印度哲學研究》6, pp.545-561,723
        -757,□谷憲昭:「ア-ラヤ識存在の八論證に關する諸文
        獻」(《駒澤大學佛教學部研究紀要》第36號,昭和53年
        pp.1-26)。

                             61頁
    其異譯本,《決定藏論》也有論過,在《顯揚聖教論》,甚至在
    此《雜集論》卷第2,說明「識建立」的項目中,也有引用其八
    論證。但是在此卷第3,說明其七種難識了別的目的,除了要論
    證 (64)阿賴耶識的存在以外,當然把其重要點放置於阿賴耶識
    與諸識等心所法的流轉緣起與還滅緣起的理論上。尤其為了總合
    其前述的無分別的五識身等七種項目的說明──就是把從識、根
    、境至能治與所治的諸心、心所有關的特質,正式表示為
    `vijnana`的`vijneya`,而於最後第八的項目,說明其七種難解
    的`vijnapti`;如此可使瑜伽行唯識者知道其微妙而難解的表象
    性的活動(`vijnapti`)是與諸識(`vijnana`)一樣都屬於重要的
    `vijneya`,所以<無著>主張要觀察其`vijneya`(所識)是為了捨
    棄我見;就是把能見者(`drastr`)(65)等當做`atman`(我)來執
    著的我見全部捨掉,以便實現無我的理想的境界。

    (六) 結  論

        《集論》是以唯識思想為中心的論書,所以三藏所包含的諸
    法都是諸心、心所法的所緣(`alambana`),也是行境(gocara),
    尤其是彼等諸心、心所法的所緣與行相等常與蘊、界、處(三法)
    有密切關係。因此,三法品的第一部份所述的「所知」
    (`jneya`)暗示蘊等的三法,或以三法來表示`jneya`;尤其,由
    其三法的互相關係來攝盡一切諸法。但是三法品的第二部份所述
    的`jneya`,即明示色、心、心所,不相應行與無為的五法(五事
    ,或名五位法);尤其由其五法與三法的相攝關係來表示一切諸
    法。遍計所執性等三性,不但擁有三法的同義語,也稱為所知相
    。在抉擇分,得品中,把包含此三性的迷亂以及不迷亂等流的六
    種正式稱為`jneya`(所知境)。當然於此有包含其從虛妄分別的
    阿賴耶識等的諸識,及其所現的`vijnapti`(表識)與無為法的真
    如。
    ──────────────
    64.<窺報>:《瑜伽論略纂》13(大正43, p.171上-下)對其八種
      論證中,第2、第3、第5認為不是正式建立第八識的存在,是
      因為外道與小乘不信第八識的存在,故為破其執而說明的。又
      宇井:《印度哲學研究》6(p.723)也同意其主張,而說明其目
      的,可認為一方面為論證其存在,而另一方面明示其性質等。
    65.《集論》2(大正31, p.667中), AS[G] p. 19, AS[P]
        p.17,關於其中的「能見者等」,《雜集論》說:「見者等
       言當知,為顯見者、聞者、嗅者、嘗者、觸者、識者」(大正
       31, p.705下) ASbh p.22 "`drastadi grahanena drasta
       ghrata svadayata sprasta vijnata cety esam grahanam
       veditavyam`"
                             62頁
        關於其虛妄分別的說明,選擇其十種分別中的前五種,而比
    較《雜集論》與《攝大乘論》的說明,結果得知虛妄分別具有能
    取的`vijnana`與所取的`vijnapti`的特質,以致色,心,或識
    與境都是`jneya`,其實以廣義的`jneya`來說,不但有分別的境
    、識的有為法、甚至無分別的真如的無為法都是`jneya`。

        在《瑜伽論》卷第69有說明所知諸法與所知事之同異點。其
    第26中,說明其從苦獲得解脫所要的禪定中之修行觀法,就是不
    淨等五停心觀、五善巧、六行觀與四聖諦的所知事。雖然《集論
    》中省略此理論,但在ASbh中主張:凡是盡於
    sarva-dharma-vastu(一切法事),即成立`jneya`,所以其所知
    事也可認為含有所知法。

        對`jnana`(智)與`jneya`(所知)的關係,在《瑜伽論》說明
    其「假立所知」等五種是由「世俗智」等五種智所知的,由此遠
    離不善等而實踐自利利他的大乘作業等都為所知法。與此相對,
    在《集論》說明信解智等十三智所行的所知法。其十三智當然可
    要略於有漏、無漏的世俗智與勝義智等五種:而其所知法,就是
    當做此為自利與利他的世俗智等五種智的對象。當其智(`jnana`)
    知道所知法時,不但能捨棄其執著知者(`janaka`)與見者
    (`pasy-aka`)為我的我見,尤其由大乘智而能實踐利他的大義行
    。

        《集論》所說的「所識」(`vijneya`),不但是指識
    (`vijnana`)的色等六境的對象,也<指根與識>。尤其包含阿賴
    耶識的特質;就是指廣義的「所識」。此學說與《瑜伽論》的說
    明有多少出入;但其重要意義,兩論卻有相同之處。尤其關於「
    一切皆是所識」,而敘述「無分別故」等八種理由,其中第八「
    微細差別故」所含的深意,如「七種難識了別差別故」所表示的
    七種「了別」"`vijnapti`"(表識,表色等)的意思,不但是總合
    《瑜伽論》卷第51所論證的阿賴耶識的存在,及其與諸識的流轉
    與還滅緣起的重要性,也總合《集論》所述的「無分別」等七種
    項目的說明;就是把識、根、境以及能治、所治的心,心所有關
    的特質正式拉入於`vijneya`範圍。因此悟徹此義的瑜伽行者,
    即能捨棄執著見者(`drastr`)等為我的我見,當然也能實踐其對
    國家進展與世界和平有貢獻的菩薩道,以便實現「無我」的理想
    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