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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在僧人侵權案件中能否成為補充責任主體=Whether monasteries can be complementary liability subjects or not in monk infringement ca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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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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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題名 |
世界宗教研究=Studies in World Relig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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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期 | n.6 |
出版日期 | 2010 |
頁次 | 48 - 54 + 194 |
出版者 |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雜誌社 |
出版者網址 |
http://iwr.cas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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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北京, 中國 [Beijing, China] |
資料類型 | 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附註項 | 作者為上海交通大學博士後流動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俄羅斯法研究中心主任。 |
關鍵詞 | 漢傳佛教; 僧人侵權; 公共財產; 公共信托財產; 安全保障義務 |
摘要 | 寺院財產具有公共財產的性質,即具有公共信托財產的特性,僧團組織和不特定的、顯在的和潛在的、現在的及未來的善男信女為其受益人。寺院對該財產而言,居于受托管理人的地位,不能任意處分該財產,只能用于與佛教教義相符的宗教活動。對游客而言,寺院僅對該財產所可能造成的物件損害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只有在寺院自己舉辦的有組織性佛事活動中才對活動的參與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對個別僧人的侵權行為,寺院不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所產生的補充責任,而應由實施加害行為的僧人本人承擔。 |
目次 | 一、問題之提出 48 二、寺院作為責任主體之證偽 49 三、僧人作為責任主體之證成 53 四、結論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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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4289 (P); 10004289 (E) |
點閱次數 | 172 |
建檔日期 | 2014.08.07 |
更新日期 | 2019.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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