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育辨義-
兼論宗教研修機構體制化的問題


  釋恆清
   台大哲學系教授

用宗教論述專輯 第四輯—
宗教教育及宗教資源應

內政部編印<2002.12>
頁24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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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文化或個人生命中,宗教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不但提昇個人的精神層次,也豐富了文化的內涵。然而,不可否認的,人類歷史中藉著宗教之名而引起戰亂和紛爭,真是層出不窮。因此,正確地認識宗教的意義、發揮宗教淨化自我的功能、培養對不同宗教的容忍精神等等都是很重要且需要學習的課題,而學習這些課題的最直接管道即是所謂的「宗教教育」。

然而,回顧國內教育體制內系統性的宗教教育政策、制度和實施,可以說完全付之闕如。相反的,倒是現行教育法令中對宗教教育有明確的嚴格限制,有些學者曾對此曾加以批評(註一) 。雖然,教育部也因某些當任的主管,因個人對宗教教育的重視,曾試圖研議在正規的教育體制內建立宗教教育的可行性(註二) ,但是一直到現在還是沒有一套完整的宗教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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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宗教教育政策形成之歷史因素

造成目前國內宗教教育不但不受重視,而且還遭受過度約制的因素很多,主要原因如下:

(一)我國宗教的多元性質:

    在中國幾千年悠久的歷史和文化的發展中,宗教固然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但是卻從未有任何某個宗教發展成為「國教」。跟其他國家相比,中國人是個宗教性比較不強的民族。中國除了「本土」發展出的道教外,其他都是屬於「敬天」、「敬神」的民間信仰。佛教是印度傳來的宗教,雖然在歷史上,常因朝廷的信奉,而盛極一時,但也從未取代其他宗教或信仰,成為中國人的「國教」。在清末曾經有過一段立孔教為國教的運動,其起因於百日維新的主要人物康有為,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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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九八年上疏滿清皇帝,希望將孔教定為國教,當時知名的學者,如嚴復、夏曾佑及張東蓀都支持這個運動,也成立了一百多個「孔教會」加以推動,但是反對的聲浪也不小,雙方各提出贊成或反對的論據,尤其對儒家是否可算是一種宗教更是諍論的重點 (註三)。最後由於爭議性太大,也未獲輿論支持,整個運動終告失敗。然而我國無國教而具多元化的宗教特質,與宗教教育有何關係呢?

    長久以來,反對宗教教育者,提出兩個主要的理由:(1)在學校中教導某宗教的教義,會剝奪學生宗教自由的權利;(2)宗教納入學校課程中,有可能導致各派宗教間的紛爭。他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再多元宗教的國家中實施宗教教育就可能發生。換言之,如果有一個人民共同信仰的國教就不會有以上的疑慮。瞿海源教授的研究似乎也呼應這個論調。依據他的研究,英國自一九四四年通過一項教育法案,在中小學實施強制性的宗教教育。瞿教授舉出英國宗教教育的特點:(1)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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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教育內容以基督教為內容,因為英國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民眾是基督徒,因此,「英國施行宗教教育,甚至一直強調以基督教為主,是比較行得通」。(2)在課程方面「傾向於教導知識而非爭取皈依」。(3)課程內容由一個各方代表組成諮詢委員會來編撰。如果依照英國的模式,瞿海源的結論是「台灣顯然沒有施行宗教教育的條件,因為台灣沒有一個超過半數人都信仰的制度性宗教(國教),而且在台灣要組成一個真正具有代表性的諮詢委員會也不容易」( 註四 ) 。如果教育當局接受這種推論,則在台灣實施宗教教育幾近不可能。其實,這種想法已不合時宜,在當今宗教多元、自由開放的社會中,才更需要宗教教育。

(二)近代反宗教思潮:

    清朝末年外國列強開始侵略中國,不但強佔領土,更利用不平等條約奪取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上的特權。自十九世紀初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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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傳教士不斷地湧入中國,在鴉片戰爭之後,由於不平等條約中所付於的宗教和教育的特權 ( 註五),傳教士們除了積極傳教之外,也同時創辦許多教會學校。到了一九二六年中國就有大中小學教會學校約一萬五千所。當初外國教會在華辦學的目的,是為了傳教。在一八七七年傳教士全國大會上,美國傳教士狄考文(Calvin W. Mateer),在其〈基督教教會與教育的關係〉的演講中,就曾說「教育作為教會的一個機構固然重要,卻不是最重要的。教育不可能代替傳教,傳教第一位是無可爭議的」( 註六 ) 。

   因此,教會學校一向非常注重宗教教育,甚至於將它視為辦學宗旨。例如聖約翰大學明確指出「大學的使命是宗教宣傳」、「學校是訓練同學為將來信仰基督的領袖」、「將各種功課與基督教聯繫起來」( 註七 ) 。像「晨更」、「晚禱」、「聖經」、「教義回答」之類的宗教課程,都是屬於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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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教會學校過度強調「以基督教為體」的宗教教育,再加上教會學校與文化侵略的聯想,使得我國人對宗教教育產生強烈的反感,而展開了一連串的反對宗教教育的運動。在整個反宗教教育的運動中許多教育和知識份子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列如著名的教育家蔡元培就主張「以美育代宗教」(註八)。其<教育獨立義>一文中,更明確地說:「(一)大學中不必設神學科,但於哲學中宗教史、比較宗教學等; (二)校中均不得有宣傳教義的課程,不得舉行祈禱儀式; (三)以傳教為業的人,不必參與教育事業。」(註九)

《少年中國》月刊在一九二一年三月至八月間,出版三期「宗教問題」專號,數位學者撰文抨擊宗教教育。同年,李大釧、劉仁靜等數十位學者發起組織成「北京非宗教大同盟」。一九二三年余家菊在《中華教育界》發表〈教會學校問題〉一文,提出了「收回教育權」的口號。二四年爆發了全面的「非宗教教育」和「收回教育權運動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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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起因是廣州市的「聖三一學校」的英籍傳教士的教長禁止學生組織學生會、禁止學生舉行「五九」國恥紀念日,並開除反抗學生,於是引發學生罷課抗爭,許多教會學校的學生隨之響應,在各地成立收回教育權運動的團體。

國民政府在開封舉行的第十屆「全國教育聯合會」的年會中,通過了「教育與宗教分離案」和「取締外人在國內辦理教育事業案」的提案( 註十一) 。「教育與宗教分離案」規定各級學校內,概不得傳佈宗教,或迫使學生誦經祈禱禮拜等事,若有違者,應撤消其立案或解散之。學校對教師和學生無論是否教徒應一律平等待之。此法案確定「宗教」和「教育」分離和個人宗教自由的原則。「取締外人在國內辦理教育事業案」主要確立外人所設學校一律得申請立案,接受教育官廳之監督。未經註冊立案學校的學生,不得享受與我國學生同等之待遇。換言之,其學歷資格不受承認。第一案將傳教性和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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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宗教教育摒棄學校之外。第二案則是收回教會學校不受監督的教育特權。

國民政府經過幾年發展出了一套管理教會學校的教育政策( 註十二) ,除了收回政府的教育主權外,還力行所謂的「非宗教教育」。這種教育政策的形成有其時空的背景。中國在經過幾十年列強的侵奪之後,政府展開廢除不平等條約、收回國家主權的努力。在這個背景之下,象徵列強特權的宗教教育當然就成為廢除的對象,因為它與當時那股收回國權的大趨勢相配合。經過一連串的爭論和運動之後,教育部在民國十八年頒布了具有規範教會學校又符合中國教育宗旨的「私立學校規程」,其中第五條規定:

1. 學校如係宗教團體所設立,不得以宗教科目為必修科,亦不得在課內作宗教宣傳。
2. 學校內如有宗教儀式,不得強迫或勸誘學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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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小學並不得舉行宗教儀式。

以上的規則確立了宗教與教育分離的政策,在當時的歷史和政治因素之下,此政策或有其必要性。國民政府撤退來台之後也長時承繼這種政策。但是,時至今日不同的時空之下,宗教與教育是否應該分離,實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回顧從十九世紀初外國傳教士來華興學開始到現在為止,我國宗教教育的實施可以說是形成二個極端的發展:一方面早期教會學校,無論是大、中、小學均積極地實施強迫性的(基督)宗教教育,以至於後來遭受到「非宗教教育」運動的抵制。另一方面也正是這股反宗教思潮的影響,國民政府遷台之後,宗教教育在正規教育體制內幾成真空。這兩種極端的教育政策當然都是很大的錯誤,其癥結在於兩者犯了同樣的錯誤,即是對「宗教教育」的意義和內容有了錯誤的認知。前者把「宗教教育」當作向學生宣揚基督教義並使他們產生信仰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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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因此極力推展宗教教育。有趣的事,台灣的教育當局也同樣誤認宗教教育就是宣揚某種宗教的教育,因此極力將宗教教育置之教育門外。結果是一個對「宗教教育」意義的錯誤認知,造成兩個截然不同,但是同樣錯誤的政策。可見要制定正確的宗教教育之前,應先確定宗教教育的意義和類型。

二、宗教教育的意義和類型

現今在台灣的學術界和教育界,對所謂「宗教教育」並沒有一致的理解和定義,甚至有完全被忽略的情況。例如,國立編譯館主編的《教育大辭書》中有關宗教的條目共有二十四條,但獨獨漏掉「宗教教育」這個條目,可見宗教教育被忽視的程度。《教育百科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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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將它簡單地定義為:「以宗教教義、教規為內容的教育( 註十三 ) 」其實,「宗教教育」一詞,因其實施者、實施對象、實施內容、實施方式等,而有不同的意義和類型,大致可分為:

(一)傳教性宗教教育:

 即各宗教對其信眾實施有關自家宗教的教育活動(包括教義的理解、信仰的加強、宗教儀式的參與等)。佩吉(G.T. Page)所下的定義即屬這一類,他認為宗教教育是「某個宗教或某些宗教在其信仰及實踐方面所進行的灌輸(indoctrination)教導(instruction)與教學(teaching)。( 註十四 ) 」古德(C.V. Good)在他所編的《教育字典》也認為「宗教教育指那些通常由教會或其他宗教機構所進行的教育,其目的特別著重在於宗教價值和道德價值的諄諄教誨(inculcation)。( 註十五 ) 」

以上是「宗教教育」最原始、最傳統的定義。在這個定義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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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教育的實施者是各宗教的神職人員,實施對象是其信眾,實施內容為該教的教義、道德規範、靈修方式等,而其實施(教學)方式,則以灌輸、誘導為主。自古以來,世界上所有宗教都是以這種方式實施其宗教教育。但是,當清末列強的傳教士在中國廣設教會學校,其實施的宗教教育還是遵循這個類型。如果在自家教派內的「私領域」(教堂、寺院等)內進行這種宗教教育不會有問題,但放在「公領域」的各級學校,就會產生極大的爭議了,因為這會牽涉到政教分離、宗教自由等問題。

(二)專業性宗教教育:

  即各大宗教為培養宗教師(或稱神職人員)所創辦的「宗教研修機構」(佛學院、神學院、經院等)中的宗教教育。就像一個國家一樣,學校機構是培養國家人才不可或缺的搖籃,對任何一個宗教而言,其宗教研修機構也是栽培人才的必要搖籃,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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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師」,就像律師、醫師、教師、工程師等等,是社會上所需要的專業人材。這些人才都是由高等教育機構來培養 , 但是負責培養宗教師的宗教研修機構一向被排斥在正規教育體系之外( 註十六 ) ,造成宗教研修機構的宗教教育面臨許多盲點。有關這些研修機構的性質、定位、法制化等問題,留待下面專節討論。

(三)學術性宗教教育:
 
即高等教育機構設立的宗教研究所、宗教學系、單一宗教系所(如佛學研究所、神學系等)的宗教教育。這類的宗教教育是專業且純學術性的,以培養宗教學術研究的人才為主要目的。即使是宗教團體所創辦的私立大學中的宗教系所,也要超越宗派意識,以客觀、學術的方式從事宗教研究,不可以以主觀、灌輸、宣教的方式對學生實施宗教教育。

學術性的宗教教育是學術領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為宗教是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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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要素,歷史和社會共有的文化資產,世界各國的高等教育機構早已把它納入人文教育中。但是幾十年來台灣教育局由於對宗教教育意義的無知或錯誤認知( 註十七 ) ,不承認宗教是學術研究的一環,結果不但公立大學校院不重視宗教研究,也不准私立大學設立宗教系所。一直到十多年前,才在宗教團體的一再爭取下對宗教教育鬆綁( 註十八 ) ,使宗教教育學術化,有了專業自主發展的空間。但是,教育部雖然允許宗教研究所和宗教系的設立,卻仍然不許單一宗教(佛學、神學、道教學)的研究所與學系的設立,主要就是不知任何單一宗教都可以當作客觀學術研究的對象( 註十九 )。 教育部允許宗教系所裡研究單一宗教(佛學、神學等),卻不許單一宗教系所的設立,就像允許「外文系」裡研究單一外語(日文、英文、德文等),卻不准單一外語系(日文系、英語系、德文系)的設立一樣的荒謬。因此,教育部應早日開放單一宗教系所的設立,只要教育部做好學術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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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監督即可。當然,很重要的是興辦此類「學術性宗教教育」的私立大學,務必謹守「學術中立」的原則,否則堂堂學術殿堂就會淪為宣教場所。

(四)通識性宗教教育:

  即一般學校機構於其宗教課程中所施於學生的宗教教育,也就是湯瑪斯(R.M. Thomas)所謂的「關於宗教的教導」(instruction about religion)( 註二十 ) 。

學者們對「通識性宗教教育」有各自的定義,例如:「以宗教教義、教規為內容的教育( 註二一 ) 」;「對各級學校敘介各類宗類,並作人文社會科學之分析解釋 ( 註二二 )」;「教授有關宗教的知識以及有關儀式的習慣,培養宗教情操的教育( 註二三 ) 」。可見「通識性宗教教育」乃是在學校的宗教課程中,教師以客觀的方式介紹不同的宗教,其目的並不在促使學生信仰某個特定宗教。基於這個原則,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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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會於一九六九年頒布的宗教教育授課要點,就強調:「(宗教教育)必須以開闊和客觀的方式,教導有關各種不同宗教和哲理的知識,同時不可對學生施壓使其接受某個宗教。授課必須能令學生了解其面對的問題的嚴肅性和重要性,促進他們個人發展,幫助他們了解個人倫理的重要性。學生也應了解和尊重有關倫理和宗教的不同觀點。( 註二四 ) 」

  教育學者胡爾(Hull)提出意義更加廣泛的定義:「宗教教育可以說是幫助學生自身追尋個人意義的宗教活動。在宗教教育中包括了許多主題,例如感受性訓練(sensitivity)、道德教育(moral education)、人際關係(personal relation)、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及非宗教的生活型式(non-religious life styles)及宗教研究(religious studies)等,都是宗教教育的領域。( 註二五 ) 」

 從胡爾的定義引出一個在實施宗教教育時很重要,但很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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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即「宗教教育」除了宗教知識教育之外,是否也應包含宗教經驗?換言之,宗教教育是否也應負責提供改善學生倫理道德、提昇精神生活、建立正確性的價值觀等教化性的教育。如果是的話,這些恐怕不能從宗教知識中獲得,而是必須透過宗教經驗體悟宗教精神而來。

 宗教必定含有二個很重要的要素,一個是理性的教理,另一個是感性的個人經驗。一個信仰者不管如何精通其宗教的教理,如果沒有宗教經驗的實踐和體證,宗教對他而言,只不過知識或哲學而已。相反的,如果只注重個人的宗教經驗,而沒有教理的深化,結果此宗教經驗恐流於形式,而不能發揮其宗教精神。

同樣的,理想的宗教教育也應兼顧宗教知識(intellectual aspect)和宗教經驗(spiritual aspect)二個層面才算完整,但是現實上卻有實施上的困難。因為各個宗教有不同的宗教經驗的活動,例如基督教有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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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唱詩歌,天主教有彌撒,佛教有禮佛、拜懺、禪坐等,要編出一套客觀又周全的宗教教育教科書已經非常不容易,要帶學生透過各種宗教活動去體驗宗教精神,而又不引起爭議就更加困難。這將是未來實施宗教教育要面臨的挑戰。

l. 私立學校實施通識性宗教教育

對於私立學校施行通識性宗教教育的可行性,學界有不同的看法和建議。瞿海源做過宗教教育之國際比較和政策研究之後,曾向教育部建議「原則上對私立學校施行宗教教育及活動不加限制,但為了尊重個人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可以任何強迫方式要求學生參加。( 註二六 ) 」這個建議基本上符合私校法的規定。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曰:「教育部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此條法令規定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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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活動」,沒有明言學校不可要求學生修習宗教課程。再者,民國八十六年私立學校法第九條也說,「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同樣的,它也沒有明文規定不可開設宗教課程或不得以宗教課程為必修課。( 註二七 ) 因此,根據上述私校法規定的解讀,宗教課程只要是屬宗教知識而不含宗教經驗的活動,私立學校應該是可以要求學生必修的,雖然理想的宗教教育應該是要包含宗教知識和宗教經驗二個層面。

另一面,有些學者則主張私立學校可強迫性地要求學生接受含宗教經驗活動的宗教教育。例如,方永泉就強調宗教經驗在宗教教育中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 註二八 ),他認為可以「將一些無特定宗教色彩的活動或儀式引入學校,例如打坐、祈禱(屬於非特定宗教性的感恩儀式)等活動」,因為這樣,「可以讓學生在參與的過程中培養虔敬尊重的態度( 註二九 )。 」但他也同時強調在實施過程中,不可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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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輸的成分,因為任何「特定」宗教經驗的傳遞與獲得不應是宗教教育的目標。

周志宏則是從「宗教自由」、「興學自由」、「受教育權利」的角度來論述私立學校有權實施宗教教育,他認為「宗教教育自由應屬宗教自由之內涵及保障範圍,宗教教育之實施不論作為個人在追求宗教的自我實現(die religiose Selbstverwirklichung)所必須的過程,或作為宗教團體藉以傳播信仰、教義之宗教活動或宗教行為之方式或型態,都應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之下( 註三十 )。 」換言之,所謂「宗教教育之自由」,一方面指學校方面有實施或不實施宗教教育的自由,另一方面學生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宗教教育的自由。因此,教育部或學校固然不能強迫學生接受,也不可「禁止」學生接受宗教教育(包括宗教經驗的宗教活動),因為學生有「宗教教育之自由」。有些宗教團體創辦的學校,就根據這個論點認為學校可以要求學生參加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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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三一 )。為了避免被認為「強迫」學生參加宗教活動而妨害宗教自由,他們認為可行的方式是學生入學前簽署自願參加宗教活動的同意書。再者,他們也認為規定學生接受宗教教育並不等於強迫「信教」,所以,也不會有違反宗教自由的問題。

總之,到目前為止,在私立學校實施「自願式」的宗教知識教育,已不是問題,但「強迫式」的宗教教育(無論是宗教知識或宗教活動)仍為教育部所禁止。但是,如果事先有學生的同意書,是否就可以呢?理論上似乎可行,因為這就不會有違反宗教自由的問題。但教育部是否同意這種論點,實施起來是否有困難等這些問題也許有待學術界深入探討。

2. 公立學校實施通識性宗教教育

至於公立學校實施宗教教育,瞿海源提出四個方案:
(1) 公立學校不開設宗教課程,也不可從事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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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開設宗教課程,但允許從事尊重學生信仰自由而有合理規範的宗教活動。
(3) 開設教授宗教知識的課程,但不允許從事任何宗教活動。
(4) 開設教授宗教知識的課程,並允許從事尊重學生宗教信仰自由而有合理規範的宗教活動。( 註三二 )

  瞿海源曾就以上四案很詳盡地論述其實施的可行性、不可行性、利弊得失等問題,而提出此四案的優先順序。他認為第一案為最優先,其次是第二個和第三方案,優先順序最低的是第四案( 註三三 ) 。換言之,他認為公立學校最好不要開設通識性宗教課程,也不可有宗教活動。其實,這個結論有待商榷。本文認為瞿海源建議的優先順序應該倒轉過來。瞿海源不贊成在公立學校實施宗教教育的理由是學校會違背政教分離和保障宗教自由的原則。這樣的主張是對「宗教教育」定義混淆不清的情況所做的結論。如果公立學校宗教教育的性質是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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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傳教式宗教教育」,則瞿教授的顧慮完全正確。但是,學校中所實施的應屬於「通識性宗教教育」,如此就不會有上述的問題,而且,有時候學校還認為有硬性實施宗教教育的必要。

最近美國就有一個非常好的案例,可供國內教育主管參考。今年維吉尼亞州的北卡大學規定4200名新生和轉學生,必須閱讀哈佛大學塞爾斯教授的著作《認識可蘭經》,並舉行討論會共同研討。一個保守派基督教團體和三名新生宣稱這個規定是在推廣回教,違反憲法中政教分離的原則應予禁止。他們要求法院向北卡大學發出禁令,北卡大學則辯稱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後,要求學生閱讀這本書,是因為全球有十億回教徒,可是美國學生對回教思想卻很陌生。校方律師也特別強調這項閱讀規定和隨後的分組討論,是提供學生宗教方面的通識性教育,與傳教無關。結果法官判決駁回原告所請,北卡大學獲得「宗教教育權」( 註三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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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案例可見,學校有權利也有義務提供學生通識性宗教教育,因為它是全人教育中人文教育的要素,試想如果哲學中沒有了宗教哲學、文學中排除宗教文學、歷史中排除宗教史、藝術中沒有宗教藝術,人類文明會是何種樣相呢?因此,「通識性宗教教育」不但不應該排拒,更應該積極推動。能尊重學生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有合理規範的宗教活動也應被允許,這樣的宗教教育是最理想的。

理論上最理想的宗教教育,並不表示實施起來就沒有問題。其中兩個最大問題是教材內容和師資。以教材而言,其內容應包括什麼?是要單一宗教各有一套教科書?或是一套教科書涵蓋各種宗教?由誰來審核教科書?新加坡實施宗教教育失敗的經驗,可以作為國內的參考。新加坡於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O年對國中三年級及高一學生實施宗教教育。其失敗的最主要原因是將宗教教育課程分為六科:「佛學」、「聖經知識」、「印度教知識」、「回教知識」、「錫克教知識」和「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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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思想」,由學生任選一科。由於是單一宗教的教授,產生某些宗教利用這些課程進行「侵犯性」的傳教,結果演變成不同宗教之間的緊張關係( 註三五 ) 。最後,為了怕引起宗教和種族的衝突,新加坡政府只好叫停。參考新加坡的經驗,將來在國內高初中實施宗教教育時,其教材宜採各種宗教合成一套教科書的方式。至於如何編纂成一套沒有爭議的教科書則要考驗教育當局及編纂者的智慧了。

至於師資方面,目前確實是一個問題,不過將來可多管齊下培育師資。現在國內已有九所公私立大學設有宗教系或宗教研究所,可成為師資的來源。另外,將來教育部承認的「宗教研修學院」亦可提供師資,再者,亦可對在職的教師施予嚴格的短期訓練。宗教教育的師資除了要有專業的素養之外,另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是教師必須能超越自己的宗教信仰很客觀地授課,這是在師資養成的過程中要不斷強調的,也將是宗教教育成敗與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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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研修學院

「宗教研修學院」通指宗教界為培養各自的宗教師(神職人員)和該宗教專業人才而設立的教育機構,例如,佛學院、神學院、道教學院等。學院中通常含大學部和研究所。由於過去政府保守的宗教教育政策,宗教研修學院一直不為教育部所承認。雖然如此,各宗教為了培養其人才,均不遺餘力地辦學。很多學院歷史悠久,少則二、三十年,多則有上百年的歷史( 註三六 ) ,其學術水準也不輸一般大學。

過去幾十年來,各宗教不斷地向教育部請願,希望能把宗教研修學院納入正規教育體系中,最近終於獲得迴響。新政府上台後,教育政策採開放態度,願意承認宗教研修學院。政策既定,接著有一些問題需先釐清,於是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成立「宗教教育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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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邀請十八位學者共同研商相關問題。經過幾乎兩年的研議,有了比較明確的方向。以下是教育部初步的構想。

(一) 宗教研修學院之定位

將來「宗教研修學院」將分二類,一是內政部核准立案者,二是教育部核准設校者。目前正在研修的行政院版「宗教團體法」將會給予它們法源依據( 註三七 ) 。此二類之主要不同在於前者不能授與學位,後者則因為是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其學生自然可以獲得學位。如果有宗教團體因為希望有較大的自主性,或因為校地、經費有限就可興辦第一類的學院。但是其學術水準和競爭力就可能相對地減低。

長久以來宗教界爭取的是第二類,即教育部承認的「宗教研修學院」。現在教育部政策上已決定將它納入正規教育體系。「宗教教育專案小組」為了瞭解目前各宗教之研修學院的情況,特別訪視了九所佛學院、神學院、一貫道學院等 ( 註三八 ),在訪視過程中,各學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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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也提供了不少的建議,特別是針對學校的定位、師資、課程、校地、經費等問題。

有關「宗教研修學院」的定位,教育部將它定為大學院校層次,只是其性質是專為培養宗教師和宗教人才為目的。因此,「宗教研修學院」不得設立該宗教之外的其他科系。既然被定位為大學院校的層次,理應可以設立大學部和研究所,但是,到目前為止,教育部承辦官員還是堅持先開放設立研究所,大學部不准設立。教育部這種政策取向充分表現其一向保守、官僚的心態還是存在。不同時開放大學部的問題如下:

1. 此政策乃是對「宗教研修學院」的歧視,因為現行私立大學院校的設立辦法中,並沒有規定學校開辦時只准設立研究所,故不應單獨對「宗教研修學院」設限。

2. 教育部官員辯稱,未來是否開放大學部需「視研究所試辦成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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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研議」。這個理由實在不能成立。因為許多佛學院、神學院已經有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其專業(佛學、神學)的學術水準,比公立大學有過之而無不及。以「中華佛學研究所」而言,它是教育部立案承認的「研究機構」(但是不能頒授學位),其學術水準、辦學成效無庸置疑。將來它申請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教育部卻要以「視試辦成效後再行研議」來否決它設立大學部,不知教育部如何自圓其說?即使不考慮上述情況,純就一般常識而言,如果要依難易為優先次序,也應先從較低學術層級的大學部先開放才對。

3. 目前許多宗教研修學院都已設有研究所和大學部,教育部如果只承認研究所會造成「一校兩制」的怪現象。另外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即佛學院或神學院招收的研究生來自不同的人文、甚至理工科系,雖然他們有資格報考,但是他們的佛學或神學基礎會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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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不足( 註三九 ) 。相反的,佛學院的大學部學生有四年的佛學基礎訓練,卻因為教育部不承認而沒有學位,不能報考佛學研究所,其不合理可想而知。

總之,教育部應該慎重考慮上述問題,不可因對現有宗教研修學校的不瞭解,加上偏見和保守心態,而制定不合理的政策。

(二) 課程與師資

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各種研究所的課程已完全開放自訂,「宗教研修學院」的課程亦可比照,但是基本上可分三大類:「宗教學課程」(比較宗教學、宗教社會學等)、「該宗教之專業課程」(如教理、教史、語文方面課程)、「該宗教實踐課程」(如宗教儀式、靈修課程等)。總之,「宗教研修學院」裡的研究所應以學術和宗教精神並重的方式培育優秀的宗教師。

至於「宗教研修學院」的大學部,應以基礎訓練為主,其課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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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二部分:(1)普通課程:一般大學生必修的共同課程,(2)專業課程。前者是教育部規定所有大學生無論屬於任何學系都必修的課程,「宗教研修學院」的大學部學生也應照修。後者的「專業課程」的內容可以比照上述研究所的分類,再加經典語言的修習。

至於師資方面,有關資格、專任人數等應比照一般大學的標準。但屬於宗教靈修、儀式等特殊宗教經驗的課程,其教師的資歷如不符教育部的規定,可由該宗教專業團體擬定檢覈辦法,報教育部同意後辦理。教育部認為檢覈委員應由宗教界、學界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以昭公信。再者,經檢覈合格的教師不得超過該宗教研修學院總教師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以逐年減少為目標。至於校長的資格應比照一般大學規定。以上教育部對師資方面的規定相當合理,宗教界應可認同。

(三) 校地、校舍及設校基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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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教育部的草案中規定如下:(1)設校基金以一至二億元為標準 。(2)初期開放的研究所有校舍面積之要求,但不做校地面積之要求。未來如擬設置大學部,則應有校地之配置,並先為規範。校地面積暫定為一公頃,招生數限五百名 。( 註四一 )

宗教界曾極力爭取放寬設校標準。雖然宗教研修學院不同一般大學院校的規模,其硬體設立標準應予調整,但也應保持一定的水準,否則將來「宗教研修所」像補習班式的到處林立,恐怕也會延生不少問題。為符合國人一般對大學、研究所之認知,和實際上空間運用和發展,還是應該有校地面積的要求為宜。以輔大神學院為例,現在只有設立研究所,佔地即有二公頃多。另外,中華佛學研究所總面積更高達一、二十公頃。因此,較合理的標準或可訂為學生三百人以下的研究所,校地需達一公頃。至於含大學部者,可訂為學生六百人以下,校地至少二公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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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

自清末以來,我國並沒有一套積極且具前瞻性的宗教教育政策,反而因為受許多歷史和政治因素的影響,採取的不是「宗教與教育分離」,就是壓抑的教育政策,導致到現在國人在求學的階段沒有接受宗教教育的機會。政府常常在社會上發生嚴重的宗教亂相時,才會一時想起宗教教育的重要,卻不知應從根做起,而是採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視做法。例如,教育部為了因應時勢的需要,今年首度將「伊斯蘭研究」納入公費留學獎學金的補助領域。試想這種打游擊式的送一個留學生出國研究伊斯蘭教,又能增加多少對伊斯蘭教、回教國家及其文化的了解呢?有前瞻性做法應該在中學的宗教教育課程裡介紹回教,在大學裡開專門研究回教的課程,或甚至設一個系所專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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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回教。總之,平常就要有一套培養國人宗教知識的教育制度,而不是發生了大問題,才試圖去瞭解。

總之,台灣社會已趨多元化、民主化、政經國際化和自由化,正是教育部推行宗教教育的時機。建議教育部可朝下列方向努力:

(一) 學術性宗教教育:教育部應在大學院校全面開放宗教研究,包括單一宗教系所的設立(如佛學系所、基督神學系所等)。再者,應鼓勵公立大學設宗教系和研究所(目前只有政治大學有宗教研究所)。甚至可在中央研究院設立「宗教研究所」(中國大陸的社科院早已設有「世界宗教研究所」)。

(二) 通識性宗教教育:教育部應非常慎重地規劃一套在中學裡實施宗教教育的步驟和方法,例如,應如何先培養師資、編纂教科書、是否應為必修或選修課等。雖然成功地實施宗教教育難度很高,但如果事先做好充分和完善的預備工作,成功非不可能。至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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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教育部應鼓勵各校在通識課程中多開有關宗教的課程,讓大學生自由選修。

(三) 宗教研修學院:教育部應儘早透過修改現行私校法,使宗教研修學院順利納入正規教育體系。因為此類學院是培養宗教師及宗教專業人才的高等學府,教育部應嚴格要求其達到學術水準,將來固然評鑑要從嚴,設立標準也不宜太寬,以免重蹈目前大學校院氾濫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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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一、參見鄭志明,<台灣「宗教教育」的問題商議>,《宗教哲學》,第三卷,第二期,「一九九七年,頁一六三-一七三;周志宏,<高等教育階段中的宗教教育問題-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與私立學校法第九條之檢討->,《法學論著》,第五十一卷,第十期,頁六八七-七一八。

二、民國八十年,當趙金祈任教育部次長時,曾成立宗教教育研究小組,邀集專家學者開會研討建立宗教教育政策的可行性。教育部還特別委託瞿海源教授主持一個「宗教教育之國際比較及政策研究」的計畫,但是最後並無具體結果。其原因是教育部常因人事的更替,所推動的政策也就隨之無疾而終。

三、黃隆民,<影響我國學校宗教教育政策之歷史因素的探討>。《初等教育研究集刊》,第二期,民國八十三年。頁一九四-一九六。

四、瞿海源,《宗教教育之國際比較及政策研究》,台北:教育部,民國八十四年。頁三-五;楊翠英,《非宗教教育與收回教育權運動》(一九二二~一九三O年),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六十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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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例如一八四五年訂定的「上海租地章程」中,就規定洋商租地後,「得修建教堂
、醫院、慈善機關、學校、會堂」。(王炳照主編,《中國近代教育史》,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一九九四,頁四四。)再者,一九0四年發布的「外人設學堂無庸立案文」曰:「外國人在內地設立學堂,無庸立案。」辦學校不必立案,即意味無需受到政策的監督。

六、王炳照編,《中國近代教育史》,頁八九。

七、同上,頁四一二。

八、一九一七年八月一日,蔡元培在北京神州學校發表了「以美育代宗教」的演講,對宗教進行了猛烈的評擊,這是我國近代倡言「非宗教教育」的開端。(鄭登云編著,《中國近代教育史》,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一九九四年,頁二七二。)

九、姜書閣編著《中國近代教育制度》,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二年。頁一六0,收於《民國叢書》,第三編,第四五冊。

十、鄭登云編著,《中國近代教育史》,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一九九四年,頁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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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七三。

十一、吳家瑩,《中華民國教育政策發展史-國民政府時期(一九二五-一九四0)》,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國七十九年,頁二六三-二六四。

十二、吳家瑩《中華民國教育政策發展史》,頁二五七-二九0。

十三、張念宏著,「宗教教育」,收於教育百科辭典編審委員會主編,《教育百科辭典》,(台北:五南圖書公司,民國八十三年),頁二五0。

十四、G.T. Page,ed.,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Education, London:Kogan Page, 1979, p289.

十五、C.V. Good, ed., Dictionary of Education, New York: McGraw-hill Book Co., 1973, p.489.

十六、民國入十六年制定的私立學校法規定「私立大學校院經教育部核准,得設宗教學院或系所」,但是「應以宗教學術研究為目的,不以培養神職人員為教育目標。」

十七、過去一般教育主管官員一聽到宗教教育,就認為它是某個宗教的傳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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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輔仁大學宗教研究所成立於一九八八年,為國內第一所宗研所,其宗教系成立於一九九二年。國內第一所公立大學設立的宗教研究所是政治大學於民國八十九年成立的。

十九、筆者曾多次向教育部建議開放單一宗教系所的設立,有位教育主管的回應是「如果開放佛學研究所的設立,那其他宗教怎麼辦?」我的回答是「只要他們遵守學術規範,合乎教育學術標準的要求,任何宗教都應該可以在大學裡設立研究其宗教的系所。」從這位官員的回答,可以看出他把單一宗教研究系所當成是該宗教傳教的場所,才會怕引起宗教之間競爭傳教的問題。

二十、T. Husen, ed.,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dia of Education, New York: Elsevier Science, 1994, p4996.

二一、張念宏,「宗教教育」,收於教育百科辭典編審委員會主編,《教育百科辭典》(台北:五南圖書公司,民國入十三年),頁二五0。

二二、瞿海源,《宗教教育之國際比較及政策研究》,頁一。

二三、奧田其丈等編,《學校教育學辭典》,(東京:教育出版社,一九八八年),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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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五。

二四、T. Husen & T. N. Postlethwaite.,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ducation, Oxford: Pergamon, Vol.9, p4279.

二五、引自方永泉,《西方當代宗教教育理論之評析-兼論對台灣教育之啟示》,國立師範大學博士論文,一九八七年,頁七三。

二六、瞿海源,《宗教教育之國際比較及政策研究》,頁二二五。

二七、民國六十三年制定的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規定「私立學校不得以宗教科目為必修科目。宗教團體設立之學校內如有宗教儀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到了民國八十六年修訂的條文,已把「私立學校不得以宗教科目為必修科目」刪去,可見私立學校的宗教課程是可列為必修科目。只有宗教儀式才不可強迫參加。

二八、方永泉,《西方當代宗教教育理論之評析-兼論對台灣教育之啟示》,頁七五-八三。

二九、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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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周志宏,《高等教育階段中的宗教教育問題》,頁六九五。

三一、例如,關渡基督書院、三育基督書院等即規定學生必須參加禮拜聚會、禱告等宗教活動,和一定學分的基督教課程。

三二、瞿海源,《宗教教育之國際比較及政策研究》,頁二三四-二三五。

三三、同上,頁二三五。

三四、八月十九日「美聯社維吉尼亞州里蒙」新聞報導。

三五、瞿海源,《宗教教育之國際比較及政策研究》,頁五一-九0。

三六、例如輔大神學院、台南神學院均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佛光山佛學院也有三、四十年之歷史。

三七、行政院版「宗教團體法」第二一十二條曰:「宗教法人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設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其許可條件、應備表件、審查程序、廢止許可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其授予教育部認定之學位者,應依教育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三八、訪視的學校有:輔大神學院、中華福音神學院、中華佛學研究所、玉山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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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圓光佛學院、台灣神學院、香光尼眾佛學院、一貫道學院、佛光山佛學院。


三九、例如:佛教語文(梵、巴利文、藏文、日文)是很重要的基礎課程,應在大學部就開始修習。

四十、以上所討論有關定位、師資、課程、設校基金等,出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宗教教育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中,教育部提出的「宗教研修學院設立標準」方案。

四一、這是教育部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召開的「宗教教育納入高等教育體制配套規劃相關事宜會議」所做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