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緣論釋解
歐陽漸
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96冊
1978年03月初版
頁24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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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者,察義﹔為能慮、為能緣、為見分。所緣者,有境
義﹔為所慮、為相分。緣者,能生義﹔為所托、為實體。觀
所緣緣者,謂能緣起時,帶此相分有境,此境體實,能生識
現﹔觀察之為所緣緣也。成唯識論,謂若有法,是帶己相﹔
心或相應,所慮所托,是也。此所緣緣,有親有疏。親為挾
帶,為體相之相分,為智緣真如﹔疏為變帶,為相狀之相分
,八識本質,變相狀故,為識緣生滅。一切法界,相分攝盡
。成唯識論,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托,應
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托
,應知彼是疏所緣緣,是也。悲夫凡外愚迷,不了山河大地
,為共有之相分,小乘差謬。不了眼色為緣,實帶起之自性
﹔執境執外,長劫沈淪。陳那哀之,所以造論。護法增釋,
理更加詳。薩婆多執極微,具體而闕相,為無所緣。經部執
和合,具相而闕體為非緣義。正理執和集,剋實等極微,同
前所破。立三破量,成一唯識。若論真空,內有分別,同是
執情。但依世諦,闕過既彰,便非能立。為自淨之地,開縱
許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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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量所以神,因明所以妙也。論文易曉,釋說難明。引而申
之,為便諷籀,豈有別見,衿著於篇。
若言能令毒智人,為令其慧極明了,及為消除於罪惡,
稽首敬已觀其義。
此護法將欲釋論歸敬偈也。不了三界唯心,萬法唯
識,能所愛憎,日相尋逐,是為毒智。
了則一真自性,平等如如﹔是如消除罪惡,稽首三等
。觀此論義以觀自性之義。
論曰﹕諸有欲令 (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 者,或執
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眼等五識 (有法) ,以極微作所緣緣 (宗) ,許有實
體能生識故 (因) 。眼等五識 (有法) ,以和合作所
緣緣 (宗) ,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因) 。外二量如此
。
釋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 (析須彌為七分,棄六
用一,輾轉相析相棄,成極微事) 及所收事 (收極微,六以
合一而成七,輾轉相收相合,成和合事) ,或捨或取,是觀
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無正因,名顛倒因
,為彼宗所取因) 。
諸執識緣外色之小乘,於極微事及和合事,或捨或取
,是彼宗觀察抉擇之智。而所捨所取之事體,是彼宗
顯示教人之法。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色,他許五
識,依外色、依外根,由他於彼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
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緣車等 (實事) ,故從許意識緣實
事境有其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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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於根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
方為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殷勤。
此中等言,彼宗等攝前五識,而簡意識由外小之旨,
前五識緣實事能一向長遠﹔故意識不能一向長遠。雖
世間有意識緣實境之事,非是一分之緣耳。其一分隨
即能將此車等,變為影質境,而離棄車等之實事境也
﹔必五識於實事,境長不相離,成就事後,方為成立
。故等之為言簡六識,而不取。
又復於串修果智所了色 (假想觀中極微色) ,誠非呾迦
(意識名) 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 (意識緣本質色
,安立名言﹔即彼妄執假想觀中,分析極微者) 今此但觀聞
思生得智 (意識名) 之境也﹔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
此於自 (極微) 、聚 (和合) 不能緣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
,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身。
又復意識於假觀極微色,及其分析極微色,誠不能緣
,而但緣問思生得之非有境也﹔是意識所緣之境,全
成非有境,不能緣極微、和合故也。又緣過未,事既
非實,猶若無為,與不緣等。故等之為言,攝五識而
非餘。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此非共其根識同
時﹔或復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
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
違比量,知有別根此遮增色 (五識,緣本質自相色,復從此
色起長、短、方、圓假相之色,是名增色。比量者,如見地
、水、火、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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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是堅、濕、煖、動,必托增色,推明增色,既遮比量,遂
闕) ,是所欲故。
詰之云﹕若如爾說,意識既非長遠又非實事,簡而不
取,是誠然矣﹗然根識是實,則引生之意識,亦不為
不實,斯又何說﹖外有三答﹕一、引生意識非同時答
,二、引生意識乃緣已滅之色答,三、引生意識所緣
之現在非根識已曾所緣答。據此三答,斯乃意識與根
識兩不相涉,不藉根識自緣外境,則色不待目而見,
聲不待耳而聞,天下遂絕聾盲之種,此一謬也。又復
與比量相違,何以故意識之知,既不待根引而生,則
別有其根,別根既有,增色遂遮,以是為欲,比量之
路斯絕,此二謬也。
然於意識不復存懷,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而方有故。無
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本意如此。
二謬雖彰,然彼於此意識,仍是簡去不復存懷,以為
眼識等許極微。色如緣者,極微體既自然有不作性,
又德本堅常而能生識,乃可為所依之緣﹔有此二者,
方得為有故也。眼識等不許無表色為緣者,無表如意
識所緣之色,但有不作之性﹔而無堅常之德,闕一不
生故也。彼宗自許簡去意識之本意,乃如此。
此於所緣將為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為此正
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將
設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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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意以極微為所緣緣,遂將以為五識現量者,是彼有
所執取之性,深陷邪途之所致也。為此應一一破之,
然意有所屬,遮破其所緣緣性,則彼所依性,因便而
亦遮破,正不必縷縷細陳也。所依既破,則執五識,
而簡意識之能依,更不待破而解矣﹗破所緣緣,具下
二量,同時之根為五根,功能之色為極微、和合,量
中不但遮之,方將設許之耳。
言外境者,彼執離斯 (識也) ,而有別境﹔此顯其倒,
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如何﹖當說或言總聚,由非
總聚實事應理。識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余復何失。
論言﹕以外色作所緣緣者,何言及外境耶﹗蓋彼宗執
離識外而有別境,為顯其顛倒,顯其執取有異識之事
,故以外境立言也。如何為異識之事﹖當為明說,以
彼宗或有言和合者﹔由不言和合,則又執極微為應理
也。誠如上來諸難之義,彼過既彰,於我何失。
緣其實事及緣總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為此且放
斯愆,或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實體
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悉皆現前,境不
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
所緣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支分義
。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
極微實事、和合總聚﹔彼宗所許,我宗不許犯,所別
不極成過,將欲敘其因中闕過之義,為此且置宗過不
論,既不置論,何妨言陳。論中或執極微云﹔云者,
謂彼宗雖以積微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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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見生滅,然緣微不緣聚﹔猶如五塵,都緣別相,從
五根齊發﹔五塵亦必齊應,不相凌亂。彼五根決定,
於諸極微,分別不紊,微亦如是。一一極微,分別不
紊,成所緣境,斯乃因性如是,眼識等之因性如是,
是生識之親支,非疏支之義也。汝大乘亦有說,其所
緣境,是生識因在諸緣故之言,可引為證﹔彼極微宗
所執之義如此。
或復於彼為總聚者。彼諸論者,執眾極微所有,合聚為此所
緣,相識生故。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為所緣。如
有說,云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此二論者,咸言彼相,
應斯理故。
又論中或執和合云﹔云者,謂彼宗執微之聚為所緣緣
,識從此相發生故﹔由於和合而生其識,是故定知和
合為所緣緣。汝大乘亦有說,若識有彼和合相﹔和合
即是識境之言,可引為證﹔彼和合宗所執之義如此。
凡此二宗,自以極微、和合之相,與理相應,故立為
宗。
論曰﹕二俱非理,所以者何﹖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
,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
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
。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論文易知。
釋曰﹕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極微
總相是所緣性而成之。又能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
法自相 (闕一相字) 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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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立量言因,破其過失,則執見何由開悟﹔此極微
之能生,因和合之有境。因不能一因具全二義,為不
定因,因既不定,喻中有能立不成過,是為無喻﹔凡
因明例用已成因。成、未成宗﹔以因成宗,非以宗成
因。今之立宗,猶若為能生因性,而立極微,為有境
。因性而立,和合以成,是所緣緣之二義。非先有一
因,具二之性,以成是極微、和合。則因既不定,喻
則無有﹔宗亦非淨﹔三支互闕,故必立量言因,破其
執而開悟也。又若立內色如外現 (有法) ,為識所緣
,宗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故 (因) 。彼外現有法,
為自宗所不許。如今立之,應有有法、自相相違過。
出過量云﹕汝所言內色,為非內色﹔汝所言似外現,
乃實外現﹔宗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故 (因) 。實事
明明言陳意許,但不緣耳為示他悟﹔為防自失,都以
設立破量,為安妥故,論立量言因也。外小不明唯識
,特在不知所緣、相分義,故陳那造論,辨明所緣緣
義﹔則唯識無境,昭然若揭。然止是能破而非能立﹔
蓋破極微、和集為闕有相義,與破和合為闕能生義﹔
則具此二義之為內色有者,不言而知。故內識如外現
之四句偈,非立量言,乃明義言也。唯識真量,至唐
玄奘,始乃成立。量云﹕真故極成色 (有法) ,定不
離眼識 (宗) ﹔此宗除寄言簡過外,剋實言之,為相
分色不離自證分識也。量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因) ,此因剋實言之,為不於識外緣色故,即相見
俱依自證起之意也。初三為眼界之塵識根,塵為相,
識為見﹔根在相見外,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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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執,自證所無,在所不攝 (然今所謂眼根實,亦識
上色功能。但他所不及知,豈如兔角) 。量云﹕同喻
如眼識,異喻如眼根﹔此同喻之眼識為見分,與相分
同依自證,故用為同品。自宗不許之眼根外色,為他
宗所執者,故用為異品﹔剋實言之,同如見分,異如
外色也。此量變所緣緣之有境、能生二義為一名言﹔
蓋初三之中,具相分有境之所緣義﹔攝之為言,具自
證能生之緣義。因義雖寬,因性實狹﹔狹因能立寬,
因非立故。陳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者非立量言,
乃明義言,用能破即是能立之例故也。
然法稱不許,斯乃於他亦皆共許﹔即以為喻。若但如所
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前量。意云﹕論本二因,但是明因
所以,不即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為此須出彼相應因。
所以立破他之量如是。然破之為言,立敵俱諍在宗中
之法,餘所不諍也。今法中既不許其所緣義,乃又於
緣義,而共許之者,何也﹖蓋明其因中違悖二義,則
此違二義之喻,亦難為言,以一義而縱許之,即得以
一因之義,立其異喻故也。若但如正破之說,應於自
所立義而相屬,相當以為對諍,然前所陳彼宗之量,
其意蓋云﹕彼論本非決定之一因,乃猶預之二因﹔但
是以極微、和合成因義之所以,而不即是一定之因,
以無二義共成之喻,為此之故。所以須設許彼有相應
之半因,以便能破之立言也。
何以如此。次復顯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明他共許,置
第五聲 (第五聲者,八轉聲中第五相從,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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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從聲縱許之辭,非實辭也) 。設許為因,猶如共許諸非
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
但說不合是所緣性。
極微原非緣,何以縱許﹖豈獨無過。故次復顯非所緣
,謂我論無謬,不妨許彼非有之事,非止許彼極微為
因,又且許其極微有因性﹔但不許其為所緣性。則彼
過已彰,於我無失。
由非彼相、極微相,故此云根識、極塵非境。如根者言
,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微
亦爾。
上來破彼立宗之意如此。今彼因中所言,由以彼極微
之相,為非相故﹔所以此云﹕五根識上,非有極微塵
境。今彼喻中所言,根縱為識親依,然識不見於根,
根非識上境,眼根喻如是﹔極微宗亦然。
諸無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謂也﹖為此說其名境者等。
言自性者,謂自共相 (境之自相,具二種功能,名自共相)
,了者定也。如何此復名如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
同 (同者帶也) 彼相貌而識生起,由隨彼體故﹔此則說明了
彼境也,而實離識無別所了,可與其識為因性耶﹗然而但有
前境相狀,於其自己猶如鏡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
境,然非極微 (一一自體識,隨彼狀) ﹔由此極微,而為境
體。
彼極微相,非此識境,何也﹖說彼與名言假境等,非
與此自性實境等。稱自性實境者,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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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了自共相者,定其稱也。云何為了﹖如彼相故,
謂能緣生時,帶起所緣相貌,並隨托所緣實體而緣之
﹔兩義具備,名了斯境,而實離自證分,識無別所了
。彼極微離識,豈可許為所緣緣之因性耶﹗但所緣緣
雖具二義,亦止如依他起之相狀,而安布在鏡體實性
中,名為了境耳。然此一一自體之識,隨彼相狀之義
,絕非屬於極微﹔而言極微為彼境體,故曰彼非斯境
也。
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雖是因性,不為所緣
﹔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斯言前說彼相
應理故,因有不成過。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緣之
相。若如所說,因將為能立者﹔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於
根亦有成不定過。
極微非彼境矣﹗縱許彼為有緣之因性,而非許彼為有
所緣之因義。譬如眼根,雖有緣義,無所緣義﹔若許
極微如所緣義,則根亦應同彼許,殊非當理之論。此
言謂前許彼相,與緣義之理相應者,以無所緣,因不
遍是宗法性,有一分隨一不成過,業已顯其因過也。
然而以喻合成,更有過在﹔以意中所顯,非惟以因性
所緣,亦即喻根所緣,如是以喻成因為能立者,無此
道理。又為以喻根合成其因中,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之過 (同答如眼識有緣義一分轉異,喻如眼根,非所
緣遍轉) 。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義何也﹖為明成立自己之宗,
由非但述他宗過故,己義便成,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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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彰。非即能生自識相故 (因) ﹔境非極微 (宗) ,猶如眼
等 (喻) ,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將為論主前立他宗,明他共
許。此時意在遮他顯己,能破義成,置斯言矣﹗宗許,定彼
不定,他宗恐其不許。
問曰﹕彼立極微,有過如是,斥之為非所緣斯已,何
必又立量言因。答曰﹕欲明自宗之義,非但斥他便成
,故必立破他之量,此由非彼相之言,為彰明破他之
因量也。若設許之言,如前時宗中言耳,此言因之時
,則在奪他顯己成就能破,必棄置縱許之名言矣﹗因
中奪而宗中許者,將以所許,定彼不定過也﹔他宗固
惟恐人不許耳。
向者與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凡言不定
,未必決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須立量﹔或可由斯非彼
相者,於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是謂決了,既彼非故明
知決了此,亦無由應可說非決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緣。
又問﹕論前言二俱非理,已成彼不定過,即是能破,
何必又申量言因,乃為能破耶﹗答﹕空言不定,猶未
決定其故,敵必致疑,故須立量言其所以。因量既立
,彼宗或可由此得悟,極微非自證分之了性。蓋如彼
相生乃為決了者﹔極微既非此境,則決了之性必為明
知也。然此宗中所陳,亦不必真說非決了性。唯言極
微之因不是所緣,彼必由因量,而悟及之因明之所以
最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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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極微,有餘復作諸識差別,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
微色 (宗) ,無彼相故 (因) ,如餘根識 (喻) 。如是餘識
,翻此應言﹕如根之言,誠為乘也。其喻別須義准而出,又
復縱是因性之言為無用矣﹗彼雖因用非所緣性,此亦如是,
實為有用。然非聲等,所有極微可是餘根之識生因。
如陳那破量之根,喻與極微宗,有餘,師復另以諸識
差別之喻,顯其成立之量云云。又以餘識,如其量翻
成多量﹔則如根之喻,猶如輪乘,誠可通轉為用也。
其喻止須,義准其量而出之耳。又復此師之量宗中不
用縱許矣﹗此師量中無彼相因,雖用非所緣之意﹔而
陳那之因,亦復如是,惟縱許稍異﹔顧縱許之妙,實
為有用。此師不用,未為善因明者。然聲等上色,不
能生餘根等上之識,則如決定之理。
論曰﹕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
二月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
。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
等識,無有緣義。
論文易知
釋曰﹕有說於識自體無聚現 (極微聚,而現相,名聚現
) ,故非是所緣﹔如根眾微,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
性,此非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缽羅摩怒 (極
微名) 不是所緣。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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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立不相應,故及 (非境性量) 善成故。
有諸餘乘,心服破量﹔乃即說言,於識自體中無極微
,故誠非所緣﹔蓋如根之喻,眾微之宗所成之破量,
言彼由所緣具在識中,為相性者而乃無有,理應說無
極微。以如是量意,故以極微為非所緣也。他宗能立
不成,則論主破量善成矣﹗
若爾總聚是境。然由所說諸有能立,若望謨阿 (大乘名
) 宗皆有不成性,理實如此。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
。無因性,故由彼相,識不能生。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
彼既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
義。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不成。
有餘諸乘,雖心服善,執迷未空,旋即轉計﹔若如所
說,極微非境,則和合為境﹔然彼宗之種種能立,若
較大乘,皆不成性,理誠如是,非故斥之。蓋和合有
相,設為所緣,而無實體﹔識不能從彼相上而生,既
和合之識,不生於和合境,則境不生識,兩不相到,
如何令不相到之識,緣不相到之境,此理誠不相應,
絕非所緣緣,以是之故,彼宗於前,自許應理,斯乃
不成。
若爾,何謂所緣之相﹖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
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有說凡為境者,理必須是
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已,隨境領受而與言論,於時 (
是也) 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為所
緣,是能生性、所緣之境。引阿笈摩 (大眾部經名) ,
258頁
此即便是說生 (能生義) 、緣 (所緣義) 性,由是生因,彼
識生緣﹔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中無益,故不言
之。
問曰﹕極微、和合,皆非所緣緣。則汝大乘以何為相
﹖答曰﹕凡是識境,當生似塵之識,名隨境之識﹔此
之一法,具二功能。若者為能生,若者如所緣﹔斯為
大乘所緣緣義。豈惟大乘,汝小乘亦有說言﹔凡為識
境者,理必須心及心生起之因,以是生識,識生之後
,隨逐其境而作領受言論諸事,於是得名此境為所境
、緣境。義具二相,方合名為所緣緣﹔所謂能生性及
所緣境之二相也。上來所引阿笈摩,即是汝小乘所說
能生及所緣二相,由是能生因,令彼識得生於所緣,
乃大小二乘共許為所緣緣之體相﹔更有言說,非此所
取,略而不論,所緣緣相如此。
能非總聚,是能生者,非實事故﹔由其總聚不是實事,
此於有聚一、異二性不可說故。又復無有不實之事,能有生
起果用功能﹔猶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識。
論主和合破量云。云所以能破其計,和合為能生者,
以恃彼體實無之因故也。和合不是實事者,一性異性
,俱不可得。以言一,則和合有極微﹔以言異,則極
微為和合故也。又復無有假事,能生諸法之理。故論
言二月﹔如第二假月,本無所有,不能發起瞻視故也
。
第二月相若爾,何因有斯相現﹖根損害故,若時眼根,
由翳等害損其明德,遂即從斯損害根
259頁
處,見二月生。非實境故﹔由此二月縱有彼相,然非斯境。
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此由非
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如二月。又復將此第二月喻
,於彼相因,應知說其不定之過。復由識,義理成就故﹔至
是相違。
問曰﹕二月與和合同相如是﹔和合以極微成假,二月
以何因成相﹖答曰﹕根損害故,眼根由翳損明,遂從
損處見月,並非實有其境﹔則二月縱有相現,非眼根
真緣之境也。以喻合法,二月如是﹔則此識縱亦似有
和合相現,以和合不生,而亦非此識真緣之境也。此
法執之由,由於破其極微,遂轉計此無體之和合,豈
識本能生,而本為非實。又以喻合法,二月如是﹔以
喻之假月相,而成法之非因性,意有所屬,豈所緣是
實,而還如月假。又復以喻合法,則彼相之因,有同
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之過。復由辨明唯識之後,則其過
全成比量相違,立縱許宗,以喻合因,如是而已。
復緣眼識 (有法) ,不緣青等聚集極微 (宗) ,為由彼
體非生性故 (因) ,如餘根識 (喻) 。此喻共許,故不別言
。第二月喻非實事故,應知此是於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
說之,縱有相性,然非彼境﹔斯言復是非彼因。
義復有餘師,緣立別量云云。此量之喻,眾所共知,
不為特別之言。然二月非實之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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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彼非因之性,而特別立之,意有所屬也﹔如是而言
,宗中之一縱、一奪,其言亦為破彼因義,而特別立
之耳。
若言無有第二月者,如何現見有二相生﹖謂從內布功能
,差別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猶如夢時,有見境起
,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月處乘更睹餘。
問曰﹕前以根損,證二月無有﹔若言無有,如何現見
相生﹖答曰﹕從其內境所作,先損根,後現月,次第
布已,似二月識轉生﹔如夢見境,因作妄解,於真月
處轉更睹餘。所陳正義,唯識無境。
諸有說云﹕而於眼識雙現之時,此二次第難印定故,將
作同時於斯二種相貌之後,意識便云﹕我見月之第二月也。
或復有云﹕於共許月數有錯亂,由根損故。若望 (不許外境
) 之宗,如斯眾見,但是妄執。
諸師解二月者,第一師說云﹕月及二月雙現之時,眼
識難為印定,將於二相同現之後,意識執取名為二月
也。第二師云﹕一月頻亂,為第二月由根損,故止見
第二耳﹔眾見如是。若以大乘唯識所觀,執境、執色
,都無實義。
由非眼識所緣,無間引生意識供於一時雙緣二相,作如
斯解,見二月耶﹗又於聲等緣彼之識,不知其次,應有二聲
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之人,意識次第,尚多難解﹔何況依於
色根之識,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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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差別,便成多有二相等見一旃達羅 (月名) ,若時離識許
實有者,斯乃何勞妄增二月,而言於數有其錯亂。
汝第一師所云者﹕由我破汝二月,非眼識所緣﹔遂將
眼識無間引生之意識能緣二相,作如是解,以為眼見
二月耶﹗眼識所計如是﹔不又於聲等處,耳識等不知
其次,應有二聲如二月等見同時起耶﹗好眼人用,意
識懸揣二月之真妄次第,尚多難解﹔何況以親依色根
之現識,而能測其真妄差別﹔是則便成於一月上有二
相等見,於理難通。汝第二師所云者﹕謂其時二月雙
現,離識實有,則二月非假,斯乃何勞增月為妄,而
立數有錯亂之言。
論曰﹕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釋曰﹕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極微、總聚,此皆闕其一分
義故。又如所說,能立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境,成不相應
闕一分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
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
種過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
彼宗於識外執極微、和合,二者皆闕一分義。論主能
立量斥之者,據理為言耳,彼以極微、和合為境,不
應道理互闕一分之義故也。必自體相與能生性二分義
具,方為所緣緣。彼極微闕相,和合闕體,以如是故
。論主所以斥其過失,欲使彼宗謹飭,歸至無差﹔乃
菩薩方便慈悲,開示迷悟之至意,立破逞能,抑揚人
我,方斯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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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
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
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 (有法) ,如
堅等 (喻) ,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 (法) ,許極微相故
(因)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
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
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極微和集既破,乃執外色有多種假相,於中一分本極
微相,是現量真相﹔為諸假極微所資,諸極微資之,
遂亦一一極微,各有一一相,名為和集。此和集相,
固是實有,而又不離極微之體,能發生似己相識。二
支不闕,為所緣緣。論主立量破之,謂極微於本極微
相﹔如山水之於堅濕﹔堅濕離山水,無別實堅濕之相
。則極微無相,和集亦無相也,所破之文可知。
釋曰﹕有說集相者,於諸極微處各有集相,即此集塵而
有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 (和集也) 皆實有。在極微
處,有總聚相,生自相識實有性故 (有和合相,具一支,以
其實有體性,能生自相識,又具一支) ,應是所緣,斯乃雙
支皆是有故。此即於前所有成立,求進無由,為聚集相即是
極微,為不爾耶﹗
彼宗轉計和集如此,此蓋於前所成立之極微、和合,皆
有過失,無由進計,遂轉以聚集相,即是極微,而自以為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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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諸境義有眾多相,即此諸微,許有微狀,亦有集相。
如何得令二相,共居一事,為應理乎﹗
然有六種妨難證汝過失,第一、為二相一事難。汝許
諸微,有微相,有集相﹔是以一事中,同居二相。二
則不一,一則不二﹔而汝違此,豈為應理。
有眾多相﹔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為性。彼
皆自性有勝功能,青黃等相,隨事隨根而為了別。即此於其
眾多相處,極微之處有總集相﹔即將此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
,是現量性。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有聚相。何不言之。
第二、聚相生識難。汝解眾多相,謂凡現見之物,皆
以四大為性。性有功能,變青黃等相,為色聲等事,
隨事隨根相對了別。為眾多相,即此眾多相以四大為
性之處,比知極微上有總集相,而用為五識緣境。若
如爾說,微處有相,則於諸微處生眼識時者,亦應即
有總聚相,共生眼識也。何不言之耶﹗
塵有聚相,何不言識有聚相耶﹗
第三、識有聚相難。謂所緣塵上之聚相既可言,則能
緣識上之所作相,亦應可見,何不言耶﹗
所以復云﹕然於微處有總聚相﹔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
顯識有極微總相。若爾,一一極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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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相者,何故﹖復云﹕總集相也。
第四、贅說總集難。汝言微處有總聚,為汝方便,許
識中亦有。若爾,一一極微已具總集,止言極微已足
,何必復言總集,豈非贅說。
色聚眾多,極微分別,是論所許。此即是其總聚性故,
不是實有。如前已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 (何有別意而勞
重述) 。縱令實事 (極微名) ,別別體殊 (具總集相) 。然
此相狀,但於集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說觀集相更無餘矣
﹗ (縱極微有總相,但可於總處了知其有,更無餘處可了)
第五、餘處了知難。謂總集於總集處見,不能於極微
處見。
又復設使諸有極微合聚為性,然而一事有其勝劣 (和集
易見為勝,極微不見為劣,勝能隱劣) ,隨事觀之,且如蒼
色 (喻和集) 是其地界 (喻極微) ,如是等說,誠為應理。
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 (青、黃、白、黑
與蒼、赤等名為多事) ,遂無容矣 (容隱也) 矣﹗依容有處
,作此譸議。
第六、勝劣不隱難。謂極微具合聚者,合聚勝相能將
極微劣相隱奪,使根不見﹔然蒼色隱地界。若多色齊
蒼色,則地界不能隱,證知和集隱極微。若多集齊和
集,則極微又安能隱耶﹗尚得有處有隱可憑,為此譸
張之議耶﹗六難如是,和集已破。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又復何如唯有如知 (意
識名) 能見極微。由其塵相非是識義,非是依根識之境界,
故曰非根。非根之義,獨是如知之所觀察。復如何理現見極
微,塵形不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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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性等,如堅潤等,於彼青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
。根之功能各決定故,塵亦如是,無違共許,豈非顯微。無
其堅性由別體故。此對宗法許其十處,但是大種斯言無過,
然此已陳。
問曰﹕如何五根不見極微,惟意識能見。答曰﹕由極
微,無能緣識體上變帶之義,非根識境界,故曰非根
所見,此非等識所見之假物,獨意識妄現耳,更有何
理,能見妄現之極微耶﹗塵形難睹,如堅性等,縱彼
堅潤於青等色上有其實事,然眼識不到,無其境界﹔
猶如五根功能,分途各定,耳不聞色,眼不見聲,塵
亦如是,眼根所及,不見極微,乃共許之理,無所違
誖,豈非顯明極微為不可見乎﹗是則眼識上無其堅性
及無其極微之別體,有斷然者,堅性為能變,根塵十
處為所變,許是實有,然已陳言,但極微是假,不同
堅性是實,又為必然之理也。
論曰﹕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
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瓶甌等
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
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瓶等別形,惟在
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
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
捨故。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 (有別形量) ,捨微圓
相故 (相不可析,是名圓相,析則失相成空故) ,知別形在
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
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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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論文易知,一以極微多少,成形大小,同是極微一相
所成,破其相別為妄,所形別非極微別,析彼別形至
一極微,異見即一,破其覺別為妄。
釋曰﹕汝瓶甌等覺者,汝如是證者,於瓶及甌便成根覺
相似,而觀於其自境識不差故。復由根覺隨現有境,而相生
,故識境不別。
論主破極微、和合已﹔彼即轉計極微體具和集,以顯
二法皆有。論主又以如堅之喻破之,彼又轉計和集之
體,即是極微﹔謂有別生。論主復以瓶甌等喻破之﹔
今釋最後之破,如汝以覺瓶甌之覺,證有別生者,此
乃於瓶甌上生其相似之覺,其自體實境之識仍不差別
。如是例推,即凡根覺於諸有現物上,隨而相生者,
亦其自體實境之識仍不差別也。
如何得知。由匪於其囗甌等處,眾微有別而此言說。
問﹕如何得知彼為妄計﹖答﹕由彼不於瓶甌處,審其
眾微有別、無別,而漫然言說故也。
然諸極微,以總聚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囗等自體了別
之時,於眾多聚,體有片 (分也) 別。彼之實事相貌之外,
無別積聚體可得故。緣彼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由此方
成於塵自體是所緣性,復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異解性
故。
彼以總聚為極微境者,以了別瓶等時之囗等,與他眾
聚,體無分別﹔囗等即眾聚故也。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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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相外無眾聚可得﹔緣聚之根,亦無相貌差殊﹔是則
仍以極微自體為所緣性,復非於極微處,為瓶等所覆
有審度而知之緣故﹔但是彼宗異解執性。
如緣青等,若相殊故﹔所言殊者相,謂形狀佈置有殊,
於其囗 (音釭長頸瓶名) 、甌胭 (瓶頸) 、腹 (瓶腹) 、底
(瓶足) 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誠為應理。無如
是事,非於根識所觀境處極微,有殊。然此總聚,是三佛粟
底 (即三摩缽底,此云假) 。而此總聚非根識境,此已斥破
。復非非境有別 (無別境即極微) ,而令識相有殊,可為應
理。
汝言境別覺殊,誠為應理。無如境是極微,極微無殊
,總聚假境,已破為非﹔固非一相之極微,能令識相
有異,是顧可為應理耶﹗
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極微形相,無別異故。
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狀於方處轉,然諸極微體無方分
,至窮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於囗甌等縱令事別,而極
微性曾無有殊,斯乃一體無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
物有,凡有方偶布列形狀,皆非根識所行之境。
問﹕極微何無別狀﹖答﹕極微體,無有方分。凡有方
分必是合聚假相,乃有別狀,非實識境。
上來如此眾多詰責,意欲顯其有別相故。
上來詰責之意,為汝宗欲顯極微有別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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囗甌等覺,非以別事為所緣境﹔猶如蘇佉 (此云樂) 、
毒佉 (此云苦) 情矣﹗然而極微是不別境,即是彰其非彼境
性。
對囗甌而生覺相,此相不以囗甌別事為境,意許以極
微為境也。極微、和合,顛倒妄計,本不生識﹔猶如
眾生顛倒,而生其苦樂之情,實則本無所有矣﹗然而
雖言極微不別之非境,此中惟在彰彼囗甌非境,而破
之耳。
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之事而為
境 (非以不別極微為境,是以和合為境) 者,是立已成。彼
意說,言極微為境,其實無殊﹔然為形相別,故別也。
汝若謂囗甌相殊,方言覺殊者﹔蓋汝意以前執和合為
境,我大乘已縱許所緣,為已成立。又意以極微為境
,其實與和合無殊﹔止為和合、極微形相有別,故名
稱有別,實則和合成,極微亦成也。
極微無殊,我亦共許,是立已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
此顯殊事,是其別境。答非已成或可。
汝欲成此極微無殊,我亦許是生,因為已立成,共以
微量為無別故。今此囗甌殊事有別,則極微破量中,
有已成及非已成二義,我或可用非已成義答汝也。
此明諸根之識﹔於囗甌等 (有法) ,無有極微相狀性故
(因) 。極微無有此別狀性故,非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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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 (法) ﹔猶如餘識 (喻) 。餘識,謂意或餘根識 (釋喻)
,但緣青時無黃相故。於諸極微,雖體眾多無差別故﹔而諸
根識差別相故,斯乃共成,非塵狀性 (釋因) 。
上來皆明,極微上無此別相﹔則囗甌相假,何能有所
緣義。
頌於極微差別之言,同前問答。若其總聚,許覆相已,
形非實境,理方可成,如斯勝理,是應成立。若言離 (析也
) 極微如是等,如離彼者,彼覺便無故,猶如軍等﹔此言囗
等是非實義。由非實事 (瓶等) ,此顯餘宗諸非不實 (極微
) ,皆非捨彼相違事也﹔如於聲等青覺非有此形相別,是覆
相有 (隱覆極微之相而有者) ,以其囗等為境性故。雖引眾
多異見道理,而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頌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
故之言,前問﹕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前答﹕
極微形相無別異故。已明釋矣﹗今再釋之,頌前二句
云者,謂若彼知極微量等相無差別,乃總聚之形蓋覆
﹔而此總聚別形,是假非實理,乃特勝應是成立。頌
後二句云者,謂形別所生,覺相亦以之差別﹔若析彼
形相至極微時,所生覺相,決定無有。凡此頌言以囗
等為非實義,由囗等及餘宗極微,皆不能捨棄比量相
違之過也。如耳對聲,於眼覺青上為無,此囗等為蓋
覆極微而有,實相既覆,安能引生差別之識,識不能
生,汝以囗等假有為境性故。汝雖引比多見,究不能
顯一相極微,為有差別。
269頁
論曰﹕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內色
如外現,為色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外境雖無
,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
從彼生,具二義故。問曰﹕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
能作識緣。答曰﹕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
引彼功能故。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
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 (此即五識,彼即五根。有是現行
,無是種子。謂識與根俱有現種,而不相離,是唯識義) ,
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
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問曰﹕若五識生,惟
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答曰﹕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
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
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
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
,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
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
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
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論文易知
釋曰﹕據內境體,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若也,總撥無所
緣境,便有違世、自許宗過,四種緣性於經說故。
271頁
陳那內相分色,自宗立為所緣,若亦概撥不立。而唯
言唯識,則世以五識緣境,經中說所緣有境,俱與相
違,便犯世間相違、自教相違二過。經說四緣者,因
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也。
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者,是所
取分 (相分色,名所取分) ,是識變為境相之義。然在識外
別分而住 (然世皆以境在識外,而住於極微、和合) ,將以
為境,違世之過,如前尚在 (今以為內如前犯世間相違過)
。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應云如外﹔此不離識其所取
分 (相分色) ,如外而現。云﹕我見境生其慢想 (我、見、
慢、想,並是五識剎那後之意識) ,實此為因,如於眼識現
其髮等 (目勞,則燈現毛輪﹔色雖似外,實不離心) 。外境
雖無,謂實無其在外之境非了性故。以理究尋,不可了其自
體定在於外,縱令許彼實有外相,然非識緣非彼相性﹔故非
極微相現,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即是其所緣緣也,彼相相
應故。
頌言﹕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內色者,謂相分色
,是識變為境之義。如外現者,寄言簡過,而實亦是
生識之因,為識所緣緣者﹔如長行中,言外境雖無云
云。外極微境非了性,即非識相,不為識緣﹔則如外
之內,為識所緣緣,與理相應。
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此即是此 (此即是此能生,此
即是此所緣) ,如因性等 (能生因) 。由與自相,理相應故
﹔復顯所緣差別體相。如云﹕識有彼相故等,明不假藉外事
為境,如情所計,境相隨
272頁
生 (意識、情識計度,獨影境相隨生) 。又情所計,若離於
識,非外有故 (獨影亦不離識,但是疏所緣緣) 。此之境相
,原不離識,由此名為內境相也。
頌言﹕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由內相與理相應者,
二義俱具,內足自辦,不藉外事。亦如六識,隨情生
境﹔又六識境,亦非外有,不離於識,故名內境相也
。
此中內聲,言不離識,本無其外,望誰為內,及從此生
(外法,若無內亦不立。本無其外,望誰為內,及從此內而
生識耶)。有此方生 (定先有此相分,方乃生此五識), 或
可從此 (從有相從義,相分與識相從而起,為五識。從有、
從生義,依相分變現,即從變現而得生起,為六識,此言從
生義)。 由第六、五義有別故﹔由非離境得有其識,是故有
此方乃識生,不言第五 (第五聲縱許之名), 二法合故,明
其所緣道理合故,顯能立也。此即但以共相 (能生、所緣)
之境為其能立。若差別者,其仳若南 (識蘊即意識名) 不緣
外事,於其夢位以為顯示,如說二種為一能立,識有彼相,
復是識生,緣此二用,方成一量。
問﹕外既無有,何必有內。答﹕有內相分,五識方與
同生,六識方得從此而生。六、五雖云有別,皆非離
識有境,是故有此相分,六、五乃生,既具二義,理
合所緣緣﹔故不縱言,直顯能立也,此但顯六、五能
立。若就差別而論,六識亦非緣外,所緣夢假,雖與
五異,然具二能立,亦為夢中之識,有夢境相﹔夢境
之相,復是識生,所以者何,由有此二義之用,方成
比量,名為能立。
273頁
且復縱許有其內相,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如
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將為應理。如何是
彼一分得,作同生之緣,其所取分離識無故。斯之一分復還
生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一分性故,如能取分,
斯乃便成匪能生性。但由外相染識而生此,即相分與識同起
,非二同時有因果性﹔如牛兩角。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
一時,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亦非於識別說有境。
意識決實為內,若謂意識但觀外境妄相,縱許為內,
而言無他外相﹔如彼情計境生,領受相狀,列之於內
,將為應理。如此而言,則如和合之縱許所緣,止具
一分之義﹔如何一分義得﹔作同生之所緣緣,其所取
分之所緣,既離識外而為無境,以此一分復還生識,
便成自教相違之過。又復一分所緣,如彼能取分之能
緣,俱為一分,俱不成立,斯乃斷成為匪能生之性。
是則外境不生,絕實為內也。然則六五差別,以何而
知。彼六識但由已生之似外染識為境,更復而生其識
。此五識即相分與識同起,為此不同耳。七識有三種
差別之義﹕一種、非相見二義,同時親起,有因果性
﹔如蝸牛兩角。一種、非相見不異之事,同在一時,
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一種、依識妄見之夢境,非如五
識,相見各別實有。
斯乃如何名同伴性。理實如是,然由相狀差別力故,猜
卜為異而表宣之。由有見分、相分之殊,遂得此識而有差別
。
274頁
問﹕相見既分,何名同伴﹖答﹕理實如是,但由相狀
差別,聖者猜卜為異,而為言說。由相、見有殊,遂
名識有差別。其實相、見俱依自證而起,自證有何差
別﹖
若如是者,緣性亦應但是所執,非分別事有自性體,斯
乃應成非真緣性,此罔相違。由其緣義,於餘所執差別之境
亦共許之﹔如等無間滅,同分之識為斷割時,此識亦以四種
多緣而為緣也。
問﹕若如猜卜為異,則所立分相緣性,亦是執情,分
別無體,非真緣性破極微等,以為相違﹔斯誠謬罔。
答﹕由其所緣緣義,於極微、和合亦縱許之,但各闕
一支,不能成立﹔相分能立,意俱不揀執情,如等無
間緣滅,不能引生同分意識之時,此五識獨生,亦將
以四種多緣,而為其緣,則所緣之為必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