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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林本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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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
台灣社會學會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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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ume | n.24 |
Date | 2001.05 |
Publisher | 臺灣社會學會 |
Publisher Url |
https://www.tsatw.org.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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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 新竹縣, 臺灣 [Hsinchu hsien, Taiwan] |
Content type | 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
Language | 中文=Chinese |
Note | 1.全文見: http://netcity1.web.hinet.net/UserData/lin66/seminary.htm。 2.台灣宗教學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神學院、佛學院納入高教體制政策之觀察座談會」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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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 | 宗教法規=Religious Laws; 佛教教育=Buddhist Education; 台灣佛教=Taiwanese Buddhism |
Abstract | 由教會設立的神學院,佛教團體辦的佛學院,在台灣教育體制中,一直處於曖昧狀態,是個待解決問題。一般談到此問題時,常以「宗教教育」稱呼。但此詞在國內卻包含多種意涵,如: 1. 指在中小學對一般學生施行的「有關宗教(信仰)的教育」。在國內出現所謂「宗教亂象」時,便常有人提出要在中小學施行宗教教育。但即便是這種,其內涵也有很多差異。 2. 指目前的各大學宗教系所的教學,如去年辦過宗教教育研討會,談的都是各大學宗教系所的教學情形。 3. 指神學院、佛學院所,施行的宗教專業人才的教育。
?區別之,筆者建議將宗教教育的第一種意涵,稱?「宗教信仰教育」。事實上,外國的宗教教育一詞,也指的是這種。第二種稱?「宗教學術教育」,強調其學術研究的一面,第三種稱?「宗教專業教育」,強調其作?專業人才養成的一面,雖其中也有學術成分在內。這樣的好處是:可將這類教育看成如同醫學教育、法學教育般,雖有學術成分在內,但最終目標在培養專業人才。
神學院、佛學院因不能登記?私校,故畢業生不能取得正式文憑。在我國,教育部採管制立場,不但管制國內文憑,國外文憑亦然。神學院和佛學院的文憑,不被教育部認可,一是源自這種管制邏輯,二是源自它們無法登記立案。二者不同!之所以不能立案?私大或獨立學院,和私校法有關。教育部目前對此問題,已著手進行研究,不久後可能獲得解決。除政策思惟的轉變外,也有幾項有利的時空因素:
1. 高等教育的自由化: 以前不但有黨禁、報禁,也有校禁。私人興學的凍結,不但造成大學的窄門,也使高等教育的文憑奇貨可居。現在,不但國內大學林立,教育市場也高度國際化,出國讀研究所也越易,高中生出國拿國外大學文憑不難。文憑的貶值不再是生存機會的保證,神學院、佛學院即便獲得「承認」,可正式授予學位,也僅占整個文憑供給量的一小部分。
2. 國內宗教學系所大量設立,宗教的學術研究快速發展: 在強調一般性學術研究的宗教學系所外,要求設立單一宗教研究系所的呼聲不斷提高。在政策上,教育部已同意一般宗教學術研究系所,於設立滿一定年限後,可開辦單一宗教研究系所。目前已成立或將成立的宗教系所中,已有以單一宗教研究為目標的情況出現。以單一宗教為研究重點的宗教學系所,是否變得和神學院、佛學院越沒差別?甚或是在未獲正式承認前,將神學院教育內容搬到大學教育機構裡的變通辦法?我們不得而知。但至少可知:隨宗教研究在國內的蓬勃發展,宗教中的學術成分,將愈被強調和重視,宗教中的信仰和認知成分(學術成分),越有可能區分,有利神學院和佛學院,及其他宗教的類似機構,納入高等教育體制中。
綜上所述:神學院、佛學院,如要納入高等教育體制,大體上有三方面需克服: 第一,法令方面: 主指私校法、教育基本法,及私校法施行細則。從這些法令相關條文來看,在不修改既有法律的情況下,神學院和佛學院,並非沒納入高教體制的空間,其中端看對私校法中的「宗教學院」一詞,在施行細則上做何解釋。這其中,一方面涉及對宗教教育內涵的界定,及對立法者當初制定此條文(亦即,民72年未修改前的私校法第八條,及現行私校法第九條)立法意旨的掌握。如按現行私校法第九條的條文,納入高教體制後的神學院和佛學院(及其他各種宗教研修機構),在名稱上可稱為「宗教學院」,在性質上應界定為「宗教專業教育」,而和宗教信仰教育不同。
第二,在課程上: 建立宗教專業訓練和宗教學術研究,兩者和宗教信仰實踐間的區別判準,雖這難度極高,可能陷於主觀,但從其他專業發展過程來看,某一專業(譬如「社會工作師」,及其他各種領有證照的行業)的專業性的建立,本身即是社會建構的過程。雖宗教專業和其他專業的最大不同,在信仰的投入,但其社會建構過程應類似,若我們認為可用「專業」,來看待宗教神職人員的話。
第三,在軟硬體標準上: 因神學院和佛學院經營方式的特殊性(譬如規模不大,及接受專業訓練者,通常又具信仰的投入),故需某些特殊彈性。如私校法和教育基本法,都往有利方向解釋,而神學院和佛學院都願意、且也有能力,依現行設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的軟硬體標準辦學,那麼神學院和佛學院,納入高教體制幾乎可即刻進行。然在前述第1.2點即便克服,仍存在軟硬體標準的不同。如為神學院和佛學院而降低設立標準,教育主管機關勢必面臨其他私校以各種名目要求比照辦理的壓力。如何說服社會大眾和其他私校,接受納入體制後的神學院和佛學院(等宗教學院),具軟硬體標準上的特殊待遇,同時又能阻擋門檻降低的壓力,是另個難題。
當然,現有的私校設校門檻規定未必合理,並在充分市場化的高教體制下,都有全面檢討的必要。但對照當前私校弊端叢生、甚至辦校牟利、掏空校產的惡劣生態下,討論神學院和佛學院納入高教體制問題時,也須注入這方面的思考。(神學院和佛學院的辦學者,當然不會有上述的惡劣行為,筆者這裡是指因為降低門檻,而遭致的比照辦理壓力,所形成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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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date | 200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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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 date | 2024.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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