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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
中國佛教協會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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掲載誌 |
法音=The Voice of Dha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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巻号 | v.2000年 n.9 |
出版年月日 | 2000 |
ページ | 5 - 5 |
出版者 | 中國佛教協會=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
出版地 | 北京, 中國 [Beijing, China] |
資料の種類 | 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
言語 | 中文=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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キーワード | 佛教寺院 |
抄録 | 第一條根據中國佛教協會制訂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為加強寺院的管理和建設,攝受僧眾,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國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以下簡稱寺院住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和資格﹕愛國愛教,遵守法紀﹔勤修三學,戒行清淨,辦事公道﹔有相當組織領導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文化水平,畢業於中級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學水平﹔年齡三十周歲以上,戒臘十年以上。 第三條寺院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寺院住持,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主持協調,經本寺前任住持及兩序大眾協商推舉,報省、自治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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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42636 (P) |
DOI | 10.16805/j.cnki.11-1671/b.2000.09.002 |
ヒット数 | 158 |
作成日 | 200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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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2.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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