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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釋昭慧 (著)=Shih, Chao-hui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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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題名 |
圓光佛學學報=Yuan Kuang Journal of Buddhist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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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期 | n.2 |
出版日期 | 1997.10 |
頁次 | 3 - 17 |
出版者 | 圓光佛學研究所=Yuan Kuang Buddhist College |
出版者網址 |
http://www.ykbi.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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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桃園縣, 臺灣 [Taoyuean hsien, Taiwan] |
資料類型 | 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關鍵詞 | 僧團=叢林=Monastic Community=Buddhist Community; 僧伽=sangha; 教團; 剃度=出家=Ordination; 佛法=Buddhadharma; 佛; 尸羅=戒=command=Precept=sila=morality=rule=discipline=prohibition |
摘要 | 在國家的領土中,守持國法是每位國民的義務,出家人也不例外. 戒律是僧團內部的法治規範,其功用並不在取代法律,且以不抵觸法律為原則. 這是尊重世間的良好價值觀,及其價值觀所形成的規範. 其原因在「令未信者信,已信者令增長」.波羅提木叉不可能對犯戒者判以死刑或監禁,除因其不合於佛法「非暴力」的精神外,亦因僧團的制裁功能不必跟國家的司法權牴觸.對宗教友善的國家,通常會有一些適度停止國家權力用在宗教團體中的措施,例如:免除宗團體繳納稅金的義; 但僧尼亦不可借身份的方便,代白衣逃漏稅款.宗教要國家給予優惠,也自必有它的條件,令社會覺得值得如此,否則這些優惠仍有能面臨官僚或輿論的壓力而被撤銷. 例如:從事營利活動,重視物質享受,或有大量的財富積聚,這就難保不令世人譏覦,招來禍端.僧伽要獨立地享有充分的「僧事僧決」權,須要它自清自律到法律對它沒介入的必要,而不是假「僧事僧決」以為藉口,不準白衣干預,法律介入. 面對戒法與國法的衝突,開遮持犯要多方衡量,以儘其可能如法為先,必不得已而開緣,也要以僧團總體長遠的利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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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前言 一. 緒論 二. 戒律與法律的層級關係 (一) 不抵觸法律為原則 (二) 不取代司法而施刑罰 (三) 尊重世間與超越世間 三. 法律對宗教的適度「開緣」 四. 宗教遭忌的殷鑒 五. 戒法與國法的衝突 六. 結語 |
ISSN | 16086848 (P) |
點閱次數 | 1615 |
建檔日期 | 1998.04.28; 20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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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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