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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比丘尼傳承與西藏比丘尼僧團之重建=The Lineage of Chinese Bhikkhuni Order and the Restoration of Tibetan Bhikkhuni Or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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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釋惠敏 (撰)=Shih, Hui-min (com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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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題名 |
佛學研究中心學報=Journal of the Center for Buddhist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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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期 | n.3 |
出版日期 | 1998.07 |
頁次 | 1 - 19 |
出版者 | 國立臺灣大學佛學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Buddhist Studi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
出版者網址 |
http://homepage.ntu.edu.tw/~ntuc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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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臺北市, 臺灣 [Taipei shih, Taiwan] |
資料類型 | 期刊論文=Journal Article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附註項 | 作者單位:國立藝術學院 |
關鍵詞 | 漢傳比丘尼律統; 四分律; 根本有部律; 一部受戒; 二部受戒; 學法女 |
摘要 | 達賴喇嘛希望依據中國佛教比丘尼的制度,重建西藏比丘尼僧團,所以,特別委請台大佛學研究中心籌辦「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並派專精戒律的喇嘛代表參加。本文將會期中之論題與本人之報告整理如下: 一、比丘尼律統在中土的興起:中國漢傳比丘尼傳承概況。中土比丘尼二眾受戒(二部受戒)始於南北朝劉宋之揚州南林寺。但在劉宋前及近代以後只從一眾邊受。 二、《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條比較。《根有律》與《四分律》在波羅夷法之條數一致。在僧殘法方面,《根有律》的「第 11索亡人物學處」其實相當於《四分律》的「第4訴訟戒」;其餘則是開合不合的問題。在捨墮法,波逸提法,悔過法方面,在共戒方面差異不大,不共(比丘)戒則有所差異。眾學法方面,二者總條數相差一條,內容方面則《四分律》較《根有律》多出26條關於佛塔之規定,《根有律》對衣及涅槃僧之穿法亦比《四分律》多出10條。這是比較明顯的不同處。 三、《四分律》與《根本有部律》犍度章數之比較。從結構看來,只是開合之不同。 四、西藏比丘尼僧團重建之問題,包括: (1)印度與中土律師對一部與二部受戒之看法:印度求那跋摩律師認為「比丘尼戒法本來就是在大眾僧前受戒時所發,即使沒先於比丘尼僧中受戒,也無妨得戒(即一部得戒)」,唐朝道宣律師也贊同而說:「律無正斷」,即在律典中並未明確提出「不作本法(指於尼僧中受戒)不得戒」之文。但若一部受戒,戒子雖得戒,但戒師仍須結波逸提罪。(2)二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西藏之戒律是以《根有律》為主,若延請依《四分律》為主的中國漢傳比丘尼參與「本法」,如此則可圓滿二部受戒的程序。但受戒後的比丘尼,其持戒,誦戒,學戒,將會面對如下二問題:若從依止比丘尼師的意義來看,或許應隨中國漢傳比丘尼,同樣以《四分律》為主;若從方便依止西藏比丘僧團的觀點來看,或許應隨西藏比丘僧,同樣以《根有律》為主。(3)一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由於一部受戒,會使戒師有結罪的可能,因此解決的方法之一是:每年更換新人,以免使戒師每年結波逸提罪。另一方法是:在第一次的一部受戒後,時隔十二年後,再從第一屆受戒的比丘尼中推選戒師十人或五人,擔任二部受具的傳戒。 五、此外,另有比丘尼受戒程序中是否需要經過「學法女」階段之延伸問題。學法女之實際意義,在醫學發達的現代,或許可以有再商榷的餘地。 |
目次 | 0.前言 3 1.比丘尼律統在中土的興起:中國漢傳比丘尼傳承概況 6 1.1 中土比丘僧受具足戒的開始 6 1.2 中土比丘尼二眾受戒(二部受戒)的開始 6 2.《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條比較 8 2.1 研究資料 9 2.2 條文數之對照表 9 2.3 說明 10 2.3.1 波羅夷法 10 2.3.2 僧殘法 10 2.3.3 捨墮法 11 2.3.4 波逸提法 11 2.3.5 悔過法 11 2.3.6 眾學法及滅諍法 12 2.4 結論 12 3.《四分律》與《根本有部律》犍度章數之比較 13 4.西藏比丘尼僧團重建之問題 14 4.1 印度與中土律師對一部與二部受戒之看法 14 4.2 二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 16 4.3 一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 17 4.4 比丘尼受戒程序中「學法女」之意義 18 5.結語 18 |
ISSN | 10271112 (P) |
點閱次數 | 2486 |
建檔日期 | 1998.06.20; 2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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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7.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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