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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佛教建築文化遺產的價值研究=The Study of the Value of Buddhist Architectural Heritage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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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傅朝卿 (著)=Fu, Chau-ching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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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題名 |
2011 東方文化遺址保護聯盟台北國際學術研討會「從南亞到台灣—文化資產.歷史記憶.佛教藝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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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2 |
頁次 | 589 - 614 |
出版者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出版者網址 |
https://w3.tnu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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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 | 臺北市, 臺灣 [Taipei shih, Taiwan] |
資料類型 | 會議論文=Proceeding Article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關鍵詞 | 臺灣=Taiwan; 佛教建築文化遺產=Buddhist Architectural Heritage; 價值=Value |
摘要 | 任何一棟建築、一組建築群、一個聚落,如果想要被指定為文化資產,一定要具備有某些條件,從等級最高的「世界文化遺產」到一般市級的古蹟,都必須接受一定的標準考核。簡單的說,要被列名古蹟,任何一棟建築都要擁有有形的價值或無形的價值。要成為世界文化遺產中所認定的「文化紀念物」、「建築群」與「歷史場所」,必須具備有「傑出普世性價值」,其中「文化紀念物」與「建築群」的價值,可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觀點來看,「歷史場所」可從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觀點來看。「世界遺產」審核標準甚為嚴格。這些標準在《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中規定的非常詳細。除了傑出普世性價值之外,任何文化資產如果想要成為世界文化遺產,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至少擁有一項條約規定之十項標準之一。第二項條件則是同時必須滿足整體性與真實性之檢驗,並且擁有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之機制。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指稱文化資產必須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將文化資產分為七類。其中古蹟的價值如何認定,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規定,有六項基準。臺灣從1982年開始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來,已經指定的古蹟及登錄的歷史建築已超過1000棟,其中不乏屬於佛教建築文化遺產者。本文將從《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角度出發,探討這些佛教建築文化遺產的價值。 |
目次 | 摘要 591 壹、 前言 591 貳、 建築文化遺產價值指認標準 592 參、 臺灣佛教建築文化遺產的價值論述 595 一、 歷史價值 599 二、 文化價值 605 三、 藝術價值 606 肆、 結論 612 伍、 參考書目 613 |
ISBN | 9789860351088 (pbk); 9789860351095 (hc) |
點閱次數 | 64 |
建檔日期 | 2023.03.25 |
更新日期 | 2023.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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