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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本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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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題名 |
淡水學院宗教學系主辦「宗教與行政」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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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1998.12 |
出版者 | 淡水學院 |
出版地 | 臺北縣, 臺灣 [Taipei hsien, Taiwan] |
資料類型 | 會議論文=Proceeding Article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附註項 | 1.全文見: http://netcity1.web.hinet.net/UserData/lin66/paper1.htm。 2.作者為淡水工商管理學院宗教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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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宗教團體法; 宗教法; 宗教法規=Religious Laws; 台灣佛教=Taiwanese Buddhism |
摘要 | 大約每隔一段時間,關於宗教團體的「管理」問題,便會成為社會大眾注目的焦點,或是官方行政上的重點。宗教團體成為管理上的對象,可能緣於政治上的衝突,也可能緣於實際的社會控制所需。當然,對宗教團體所引發的政治衝突的對治,也可說是廣義的「社會控制」。宗教團體成為管理上的對象,可能緣於「非正式的」神壇,所引發的騙財騙色事件,也可能緣自於有正式組織的宗教團體。宗教團體成為管理上的對象,可能源自於我人所熟悉的既有宗教團體,也可能緣自於新興宗教團體。
在過去,對宗教團體的社會控制,主來自對宗教團體介入政治。有關神壇騙財騙色的問題,雖也是促成行政力量介入宗教問題的動因之一,但基本上並非主要關鍵因素,這可從歷次擬議制定宗教相關法律的背景看出。然在80年代這波有關宗教相關法案的討論,乃至有關政府在宗教事務上的介入,基本上則是直接來自85~86年,一連串宗教事件的影響。儘管有些人不承認這些事件是屬「宗教事件」,但基本上它們應是屬新興宗教所引發的宗教爭議。這波的宗教相關法案中,有關解決政治和宗教衝突的部分徹底退出,狹義的社會控制,成為整個問題討論的主導。這樣的發展,事實上符合宗教與政治關係發展的演變,即從威權式的政教關係形態,發展到民主式的政教關係形態。
在85~86年的宗教事件後,一方面基於「民氣可用」,另一方面為回應民間輿論對管制宗教團體的壓力,同時管制宗教團體的思想,原本即已長久存在於政府行政部門內,故有今天所謂「宗教管理」或說「宗教行政」問題的再度搬上檯面。然正因時空背景的轉換,有關宗教行政的幾個核心概念,乃有必要重新加以討論,這是本文寫作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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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一、什麼是「宗教行政」? 二、公權力的形式:登記、核准、取締、處分及解散 三、「消費者保護」在宗教領域能成立嗎? 四、「神壇」如何「管理」? 五、宗教團體的經濟與營利行為 六、結論:自由主義宗教自由觀念的限制? |
點閱次數 | 546 |
建檔日期 | 200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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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4.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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