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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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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題名 |
印順導師思想之理論與實踐(第4屆) -- 「人間佛教‧薪火相傳」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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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03.03.30 |
頁次 | |
出版者 | 財團法人弘誓文教基金會 |
出版者網址 |
http://www.hongsh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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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型 | 會議論文=Proceeding Article |
使用語言 | 中文=Chinese |
關鍵詞 | 宗教法規=Religious Laws; 宗教法; 宗教團體法; 現代佛教=近代佛教=Contemporary Buddhism |
目次 | 壹、面對立法的時代趨勢 ......基本上,團體法三種版本皆出自內政部版,差異不大,且沈版及黃版屬較優惠宗教的擬訂,「宗教法」則係邱委員與前謝啟大委員等,共同參與擬訂,當年因遭各界強烈反對而擱置。立法院最終決議「由內政部提出對案討論」,也因此促成「宗教團體法」的擬訂。近兩年,我為參與宗教團體法的草擬訂定,備受部分教內法師攻擊。其實,當時之所以同意訂宗教團體法,全居於時代趨勢及功能性之考量。如今,果然證實宗教立法乃無可避免之事。然而,「宗教法」再現,無異是宗教界的共同危機,本文將逐條分析其利弊,一則讓大家了解兩法不同處。再者也盼我佛教群起反對,尤其那些反對團體法最力的團體或名僧,更應義無反顧、出面捍衛佛教權益才是。...
貳、各宗教對法制化的看法 .....從上述「宗教法」70條文內容,我們不難瞭解如果「宗教法」交給立法委員自行訂立,對宗教影響與傷害有多深,而行政部門願意由宗教界自行推派代表來草擬訂立「宗教團體法」,已經很不容易。再則,各宗教也經過一番思考研究,才勉強建立共識,同意內政部版本是「雖不滿意,仍可以接受」的唯一版本。
參、尊重為立法基本原則 ......宗教立法原該走出民族性與區域性格局,唯作為一個佛寺代言人,仍不得不以解決寺院現有問題為主要考量。如納骨塔、土地取得、都市道場登記……等條款的設計,站在法制立場,我們希望這些條文只是過渡條款,待問題解決後,可以修改的更為完善,更具宏觀價值,以立足國際舞台。尤以半世紀以來,台灣佛教的興盛進步,過去的人可以因不諳法令而涉及違法,今日資訊豐富,我們再也沒有藉口跟理由,規避俗世法令與社會批評。....在這個歷程裡學習到的課題是--「唯有從人制走向法制,人間佛教才能薪火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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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次數 | 1020 |
建檔日期 | 200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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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5.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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